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6條規定,假扣押因自始不當或逾期未起訴撤銷時,債權人須無過失賠償債務人損害,本案訴訟中並得由法院一併判命。
Q · 假扣押被撤銷後,聲請人一定要賠對方嗎?
視撤銷原因。自始不當撤銷者,須無過失賠償
依行政訴訟法第296條第1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請求權自始不存在)、逾期未起訴(第295條)、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這是無過失責任,不問聲請人有無故意過失。第2項並規定本案已起訴時,債務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由法院於本案判決一併命賠償,毋庸另行起訴。
假扣押就像一把雙面刃,砍對人是利器,砍錯人就是凶器。你以為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零風險嗎?這條告訴你:錯。如果假扣押後來被證明是「不該扣的」(請求權根本不存在、聲請理由不成立),或者你逾期沒起訴、自己撤回、對方提供反擔保導致撤銷,那段時間對方因為財產被凍住造成的損失(無法營運、無法償還其他債務、商譽受損),全部由你來賠。法律不只給你動手的權利,也讓你為動手的後果負責。第二項更狠:如果本案訴訟正在進行中,被告只要在言詞辯論結束前聲明請求賠償,法院就要在本案判決裡一併命你賠償,不需要再開另一個訴訟。一案處理兩個結果,省了被告的時間,也增加了你的壓力。
行政訴訟法第296條為保全程序損害賠償的核心規範,明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逾期未起訴或反擔保等事由撤銷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受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並建立本案訴訟中一併聲明請求賠償的程序機制,將保全制度的濫用風險內部化於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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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撤銷原因而定。本條明確要賠的情形包括自始不當(請求權根本不存在)、逾期未起訴(第295條)、聲請人自己撤回,以及因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反擔保撤銷。這是無過失責任,不問有無故意。內行人提示:聲請金額一定要精算,寧可少請也不要多請,超扣部分的賠償在實務上爭議很大。
賠償以對方實際損失為準,但必須與假扣押有因果關係。若對方本來就有財務問題,假扣押只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賠償金額會被酌減;若對方原本財務健全是你的假扣押直接導致倒閉,賠償可能是天文數字。內行人提示:對方主張的損失要由他舉證,你可從損害發生、因果關係、金額計算三個層次逐一抗辯,因果關係是大額求償被打折的關鍵環節。
依第296條第2項,本案訴訟已起訴時,債務人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法院才會在本案判決一併命賠償;逾期未聲明即在本案中失權,只能另行起訴請求,時間與費用成本加倍。內行人提示:法院依法應告知債務人得為聲明,但實務上不要被動等法院提醒,一開始就把賠償聲明綁進本案是最穩的做法。
視撤銷原因。自始不當、逾期未起訴、反擔保撤銷者須賠,且為無過失責任,不問有無故意過失。
指聲請當時保全的請求權根本不存在或要件即有欠缺,而非事後因清償、和解才消滅。
債務人因財產遭凍結無法營運、額外利息、信用與商譽受損,以及自身提供反擔保支出的成本。
架構相同,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531條,兩者同源於保全無過失賠償法理。
本案進行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行政法院聲明,提出具體金額與計算依據,由法院一併判命。
以債務人實際損害為準,含營運損失、額外利息、信用商譽損害,須與假扣押有因果關係,非以擔保金為上限。
第2項的本案中一併聲明可省去另訴的裁判費與程序,這是相對另行起訴的成本優勢。
保存帳戶凍結紀錄、停業證明、利息單據、信用降評文件,重建損害與假扣押的因果鏈。
本案中聲明免裁判費、一案處理,但逾言詞辯論終結即失權;另行起訴受一般時效拘束但時點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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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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