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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6 條(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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