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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97 條(假扣押程序準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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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7條將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的釋明、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反擔保撤銷等規定,整批準用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

Q · 行政訴訟要聲請假扣押,程序細節到底在哪裡?

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行政假扣押的程序細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5至528條及第530條。也就是說,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反擔保撤銷等具體規則,都不在行政訴訟法本身,而是透過本條從民事訴訟法借用過來。承辦行政保全案件時,必須把兩部法律的對應章節並排查閱。

白話解讀

你在讀行政訴訟法的假扣押章節,發現它只有短短幾條,是不是覺得規定不夠完整?這條告訴你:放心,缺的都在民事訴訟法裡。本條把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525 條到第 528 條、第 530 條五組規定,整批搬過來給行政假扣押用。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假扣押的核心邏輯在公法和私法上是共通的:都是擔心對方脫產、都需要快速凍結、都要平衡聲請人和相對人的利益。立法者沒必要把同樣的規則寫兩遍,準用就好。但這也意味著你不能只讀行政訴訟法第 293 到 296 條就以為懂了假扣押,真正完整的規則散落在民事訴訟法裡。讀到本條請立刻翻開民事訴訟法的對應條文,你才看得到全貌: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對方、反擔保撤銷的條件等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為保全程序之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程序中關於釋明、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及反擔保撤銷等規定,整批援引適用於行政訴訟假扣押程序,建立公法保全程序借用私法成熟規則的立法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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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完整照搬;準用是參照原條文精神,依案件性質作必要調整。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釋明要件時,須考量行政訴訟相對人常為國家機關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民事標準操作。

Q2為什麼不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寫進行政訴訟法?

基於立法經濟。同一套規則在公法私法上原則相同,重複立法會增加維護成本,且修法時可能漏改一邊導致兩法不一致。準用條款讓行政訴訟法借用民事訴訟法的成熟規則,民訴修正時行政訴訟法自動跟進。

Q3行政訴訟法297條準用了民訴哪幾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5條至第528條及第530條,涵蓋假扣押要件、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以及含反擔保的撤銷事由。

Q4行政訴訟法297條是什麼?

它是保全程序準用條款,把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的程序規則整批援引到行政訴訟,是公法借用私法規則的銜接條文。

Q5什麼叫準用?

參照其他條文之精神、依案件性質作必要調整後適用,與完整照搬的『適用』不同。

Q6行政假扣押的反擔保撤銷依據在哪?

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由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過來,相對人得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

Q7行政假扣押的程序要怎麼查?

先讀行政訴訟法293至296條,再依297條翻民事訴訟法523、525至528、530條補齊程序細節。

Q8行政假扣押要怎麼釋明?

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須釋明請求權與假扣押原因,釋明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補足。

Q9聲請行政假扣押法院會通知對方嗎?

原則採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依準用民訴第528條設計,避免相對人事先脫產。

Q10撰寫行政假扣押聲請狀要注意什麼?

聲請狀須同時引用行政訴訟法與被準用之民訴條文,漏列關鍵釋明事項可能直接被駁回。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直接照搬原條文;準用須依公法案件性質調整,例如對國家機關的反擔保認定可能不同於民事。

Q12行政假扣押 vs 民事假扣押差在哪?

程序規則準用相同,但行政案件相對人常為國家機關、管轄為行政法院,反擔保與釋明標準可能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civil
法源所在行政訴訟法293-296 + 297準用民訴民事訴訟法522以下完整規定
管轄法院本案行政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
相對人常為國家機關,反擔保認定可能不同多為私人
釋明要件準用民訴526條民訴526條直接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 民事保全法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민사소송법 준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准用民事诉讼法)
🇩🇪 德國VwGO § 173(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PO)+ § 123(einstweilige Anordn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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