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7條將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的釋明、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反擔保撤銷等規定,整批準用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
Q · 行政訴訟要聲請假扣押,程序細節到底在哪裡?
行政假扣押程序細節準用民事訴訟法,見行政訴訟法297條
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行政假扣押的程序細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5至528條及第530條。也就是說,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反擔保撤銷等具體規則,都不在行政訴訟法本身,而是透過本條從民事訴訟法借用過來。承辦行政保全案件時,必須把兩部法律的對應章節並排查閱。
你在讀行政訴訟法的假扣押章節,發現它只有短短幾條,是不是覺得規定不夠完整?這條告訴你:放心,缺的都在民事訴訟法裡。本條把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525 條到第 528 條、第 530 條五組規定,整批搬過來給行政假扣押用。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假扣押的核心邏輯在公法和私法上是共通的:都是擔心對方脫產、都需要快速凍結、都要平衡聲請人和相對人的利益。立法者沒必要把同樣的規則寫兩遍,準用就好。但這也意味著你不能只讀行政訴訟法第 293 到 296 條就以為懂了假扣押,真正完整的規則散落在民事訴訟法裡。讀到本條請立刻翻開民事訴訟法的對應條文,你才看得到全貌: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對方、反擔保撤銷的條件等等。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為保全程序之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程序中關於釋明、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及反擔保撤銷等規定,整批援引適用於行政訴訟假扣押程序,建立公法保全程序借用私法成熟規則的立法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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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是直接套用、完整照搬;準用是參照原條文精神,依案件性質作必要調整。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釋明要件時,須考量行政訴訟相對人常為國家機關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民事標準操作。
基於立法經濟。同一套規則在公法私法上原則相同,重複立法會增加維護成本,且修法時可能漏改一邊導致兩法不一致。準用條款讓行政訴訟法借用民事訴訟法的成熟規則,民訴修正時行政訴訟法自動跟進。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5條至第528條及第530條,涵蓋假扣押要件、聲請程式、釋明要件、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以及含反擔保的撤銷事由。
它是保全程序準用條款,把民事訴訟法假扣押的程序規則整批援引到行政訴訟,是公法借用私法規則的銜接條文。
參照其他條文之精神、依案件性質作必要調整後適用,與完整照搬的『適用』不同。
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由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過來,相對人得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
先讀行政訴訟法293至296條,再依297條翻民事訴訟法523、525至528、530條補齊程序細節。
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須釋明請求權與假扣押原因,釋明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補足。
原則採書面審理不通知相對人,依準用民訴第528條設計,避免相對人事先脫產。
聲請狀須同時引用行政訴訟法與被準用之民訴條文,漏列關鍵釋明事項可能直接被駁回。
適用直接照搬原條文;準用須依公法案件性質調整,例如對國家機關的反擔保認定可能不同於民事。
程序規則準用相同,但行政案件相對人常為國家機關、管轄為行政法院,反擔保與釋明標準可能調整。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 | civil |
|---|---|---|
| 法源所在 | 行政訴訟法293-296 + 297準用民訴 | 民事訴訟法522以下完整規定 |
| 管轄法院 | 本案行政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 | 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 |
| 相對人 | 常為國家機關,反擔保認定可能不同 | 多為私人 |
| 釋明要件 | 準用民訴526條 | 民訴526條直接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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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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