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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假處分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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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保全處分(維持現狀) 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未施工完成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 II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賦予狀態) 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許可對應考資格有所爭議的考生先參加國家考試 III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IV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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