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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行政訴訟法298假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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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 2.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3.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4.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假處分制度,可在本案判決前聲請保全強制執行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Q · 政府處分馬上要執行,行政訴訟判決還沒下來怎麼辦?

可依298條第二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凍結現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機關在本案判決前暫時做或不做某件事;第三項更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聲請成功的關鍵在於釋明「現狀變更難以回復」與「情況急迫」,且越早聲請,越能說服法院認定急迫性。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官司,最痛的不是輸,是「贏的時候已經來不及」。土地被徵收去蓋了道路,建照被撤了房子已經拆了,公務員被解職三年後才平反但人生已經毀了。行政訴訟動輒三五年,等判決下來,現狀早就無法回復。298 條就是為這個落差設計的緊急煞車:在本案還沒判決前,先聲請假處分凍結對方的動作,或讓自己暫時擁有想爭取的法律地位。第一項處理「將來執行」的問題(先把標的物保全起來,不讓對方脫產或處分),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核武器,叫「定暫時狀態處分」,可以直接命令對方暫時做或不做某件事,甚至命令對方先給付一筆錢給你過渡。能不能聲請成功,看的是你能不能說服法院「等下去你會死,現在不救就來不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為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三層緊急救濟機制:第一項假處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第二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第三項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使人民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取得過渡性的權利保護,填補行政訴訟曠日廢時與現狀無法回復之間的落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提了行政訴訟,還需要另外聲請假處分嗎?

需要。本案訴訟和假處分是兩條完全獨立的軌道。本案處理最終是非,假處分處理過渡期間的現狀保全。沒有假處分,等本案判決時對方可能已經把你想保護的東西全處理掉了。本案和假處分可以同時聲請,不用等本案受理才聲請,實務上越早動作越好。

Q2假處分需要多少擔保金?是不是一定要付?

法院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額視標的價值和對方可能損失而定。但本法第301條規定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法院傾向用釋明代替擔保金。聲請狀的釋明寫得越具體(時間表、施工照片、財務報表),法院命補擔保金的機率越低,金額也越小。

Q3對行政處分能直接聲請假處分嗎?

不行。如果你想停止的是行政處分本身的執行,要走第116條的停止執行程序,不是298條的假處分。第299條明確規定能聲請停止執行的就不能用假處分。搞錯這個區別會被法院程序駁回,浪費黃金時間,第一步先判斷你要保全的標的性質。

Q4行政訴訟假處分是什麼?

在行政訴訟本案判決前,向行政法院聲請凍結對方動作或暫時確立法律地位的緊急保全制度,避免贏了判決卻來不及救。

Q5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什麼?

298條第二項的積極性保全,就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命機關暫時作為或不作為。

Q6先為一定之給付是什麼?

298條第三項的少見武器,法院可命機關在本案判決前先給付(如被免職公務員的部分薪水)供當事人過渡。

Q7假處分和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293)保全金錢給付請求;假處分(298)保全金錢以外的公法權利或法律關係,兩者標的性質不同。

Q8行政訴訟假處分怎麼聲請?

判斷標的性質 → 蒐集急迫性事證 → 撰寫聲請狀(本案請求權+急迫性+必要性)→ 向管轄行政法院聲請 → 備妥擔保。

Q9怎麼釋明情況急迫?

提出施工通知、拆除公告、列管名單、財務報表等具體事證,並在收到不利處分第一週內立刻聲請強化急迫性。

Q10假處分擔保金怎麼算?

由法院視標的價值與對方可能損失裁定,但301條傾向以釋明代替擔保;釋明越具體,擔保金越低甚至免供。

Q11假處分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300條原則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情況急迫時,得向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聲請。

Q12假處分 vs 停止執行(116)哪個對?

針對行政處分本身的執行用116停止執行;非處分的公法爭議或定暫時狀態需求用298假處分。299條明定不得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適用對象目的法條
假處分(298 I)公法上權利(非行政處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 298 I
定暫時狀態處分(298 II)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可命暫時作為/不作為行政訴訟法 298 II
先為一定之給付(298 III)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延伸本案判決前命機關先給付過渡行政訴訟法 298 III
停止執行(116)行政處分停止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行政訴訟法 116(299 分流)
假扣押(293)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保全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 293

適用對象

假處分(298 I)
公法上權利(非行政處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298 II)
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先為一定之給付(298 III)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延伸
停止執行(116)
行政處分
假扣押(293)
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

目的

假處分(298 I)
保全將來強制執行
定暫時狀態處分(298 II)
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可命暫時作為/不作為
先為一定之給付(298 III)
本案判決前命機關先給付過渡
停止執行(116)
停止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假扣押(293)
保全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法條

假處分(298 I)
行政訴訟法 298 I
定暫時狀態處分(298 II)
行政訴訟法 298 II
先為一定之給付(298 III)
行政訴訟法 298 III
停止執行(116)
行政訴訟法 116(299 分流)
假扣押(293)
行政訴訟法 293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7条の5(仮の義務付け・仮の差止め)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3조(집행정지)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56条(停止执行)
德國VwGO § 123(einstweilige Anordn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1 à L.521-3(référés d'urgence)
美國APA § 705(stay of agency action)+ FRCP 65(preliminary injun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強制執行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公法上法律關係名詞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訊問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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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