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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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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能依第116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避免暫時救濟雙軌並行。

Q · 收到行政處分想立刻凍結,該聲請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凡是可以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撤照、停業、拆除令),就不得聲請第298條的「假處分」。因為行政處分已有專屬的暫時救濟工具,制度上不容許再用假處分另開軌道。判斷三步:先確認標的是不是行政處分、是的話走停止執行、不是公權力處分而是其他公法爭議才考慮假處分。搞錯軌道會被法院程序駁回,救濟時間就在來回中流失。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救不少律師免於丟臉。它說:如果你想對抗的是行政處分,請走第116條的「停止執行」程序,不要跑來聲請298條的假處分。為什麼要切割?因為行政處分有自己專屬的暫時救濟工具(停止執行),制度上已經完整了,再讓人多開一條假處分的軌道,會造成程序混亂、判斷標準不一。換句話說:你收到罰單、收到撤照處分、收到拆除令,這些都是行政處分,第一個反應應該是聲請停止執行,不是聲請假處分。搞錯軌道,會被法院程序駁回,而你寶貴的救濟時間就在這個來回中流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9條為暫時權利保護的分流規範:凡得依第116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執行者,即排除第298條假處分之適用。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行政處分的暫時救濟集中於停止執行制度,避免雙軌並行導致審查標準分歧與裁判矛盾,是大陸法系行政訴訟「假處分排除原則」的具體條文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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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判斷我收到的公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三個要素:行政機關做的、針對你個人的具體事件、有直接的法律效果(罰款、許可、禁止)。罰單、撤照、勒令停業、徵收公告都是行政處分;內部簽呈、政策宣導、事實通知不是。內行人提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是判斷的法源,公文最後有沒有救濟教示是強烈線索,有的話幾乎都是行政處分。

Q2如果我聲請錯了程序,可以改嗎?

原則上聲請被駁回後可以重新聲請正確的程序,但時間已經流失。實務上律師通常在不確定時兩個都聲請,讓法院決定走哪條軌道。內行人提示:這種雙軌聲請是保險策略,但聲請費用雙倍,自己跑的話經濟上不一定划算,諮詢律師費對風險比較實在。

Q3收到罰單該聲請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罰單是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只能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不能聲請假處分。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判斷標的性質,是行政處分就鎖定停止執行軌道,避免程序駁回浪費救濟時間。

Q4行政訴訟法第299條是什麼?

暫時救濟的分流規範,可聲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排除假處分適用,避免雙軌並行造成裁判矛盾。

Q5停止執行和假處分差在哪?

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凍結效力,假處分針對其他公法爭議保全或定暫時狀態,審查標準與可用工具都不同。

Q6什麼叫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針對特定人作成、有直接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如罰單、撤照、徵收公告,法源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

Q7假處分排除原則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分既有停止執行作為專屬暫時救濟,假處分即退居補充地位不得另闢軌道,這是大陸法系共通的制度設計。

Q8收到行政處分怎麼聲請暫時救濟?

先辨識是不是行政處分,是的話向行政法院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附理由與難於回復損害的釋明。

Q9怎麼判斷該走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三步:是行政處分嗎、是就走停止執行、不是公權力處分的其他公法爭議才考慮假處分。

Q10聲請停止執行要準備什麼?

原處分書、訴願或起訴資料、釋明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的證據。

Q11雙軌聲請的成本怎麼算?

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與假處分聲請費用雙倍,自己跑時須衡量風險與費用比,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Q12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哪個適合我?

標的是行政處分用停止執行,是其他公法爭議用假處分。第299條已把行政處分的假處分軌道堵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止執行(§116)假處分(§298)
適用標的行政處分(罰單、撤照、停業、拆除令)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爭議
審查切入點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難於回復之損害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保全執行
可用工具凍結處分效力得命先為一定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聲請錯誤後果正確軌道對行政處分聲請者,依§299程序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44条(仮処分の排除)
🇰🇷 韓國행정소송법상 항고소송 가처분 배제(대법원 판례로 민사집행법상 가처분 준용 부정)
🇩🇪 德國VwGO § 123 Abs. 5(einstweilige Anordnung subsidiär zu § 80/80a Aussetzung der Vollzie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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