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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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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能依第116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避免暫時救濟雙軌並行。

Q · 收到行政處分想立刻凍結,該聲請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對行政處分要走停止執行,不能聲請假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凡是可以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撤照、停業、拆除令),就不得聲請第298條的「假處分」。因為行政處分已有專屬的暫時救濟工具,制度上不容許再用假處分另開軌道。判斷三步:先確認標的是不是行政處分、是的話走停止執行、不是公權力處分而是其他公法爭議才考慮假處分。搞錯軌道會被法院程序駁回,救濟時間就在來回中流失。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救不少律師免於丟臉。它說:如果你想對抗的是行政處分,請走第116條的「停止執行」程序,不要跑來聲請298條的假處分。為什麼要切割?因為行政處分有自己專屬的暫時救濟工具(停止執行),制度上已經完整了,再讓人多開一條假處分的軌道,會造成程序混亂、判斷標準不一。換句話說:你收到罰單、收到撤照處分、收到拆除令,這些都是行政處分,第一個反應應該是聲請停止執行,不是聲請假處分。搞錯軌道,會被法院程序駁回,而你寶貴的救濟時間就在這個來回中流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9條為暫時權利保護的分流規範:凡得依第116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執行者,即排除第298條假處分之適用。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行政處分的暫時救濟集中於停止執行制度,避免雙軌並行導致審查標準分歧與裁判矛盾,是大陸法系行政訴訟「假處分排除原則」的具體條文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我收到的公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三個要素:行政機關做的、針對你個人的具體事件、有直接的法律效果(罰款、許可、禁止)。罰單、撤照、勒令停業、徵收公告都是行政處分;內部簽呈、政策宣導、事實通知不是。內行人提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是判斷的法源,公文最後有沒有救濟教示是強烈線索,有的話幾乎都是行政處分。

Q2如果我聲請錯了程序,可以改嗎?

原則上聲請被駁回後可以重新聲請正確的程序,但時間已經流失。實務上律師通常在不確定時兩個都聲請,讓法院決定走哪條軌道。內行人提示:這種雙軌聲請是保險策略,但聲請費用雙倍,自己跑的話經濟上不一定划算,諮詢律師費對風險比較實在。

Q3收到罰單該聲請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罰單是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只能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不能聲請假處分。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判斷標的性質,是行政處分就鎖定停止執行軌道,避免程序駁回浪費救濟時間。

Q4行政訴訟法第299條是什麼?

暫時救濟的分流規範,可聲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排除假處分適用,避免雙軌並行造成裁判矛盾。

Q5停止執行和假處分差在哪?

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凍結效力,假處分針對其他公法爭議保全或定暫時狀態,審查標準與可用工具都不同。

Q6什麼叫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針對特定人作成、有直接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如罰單、撤照、徵收公告,法源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

Q7假處分排除原則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分既有停止執行作為專屬暫時救濟,假處分即退居補充地位不得另闢軌道,這是大陸法系共通的制度設計。

Q8收到行政處分怎麼聲請暫時救濟?

先辨識是不是行政處分,是的話向行政法院依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附理由與難於回復損害的釋明。

Q9怎麼判斷該走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

三步:是行政處分嗎、是就走停止執行、不是公權力處分的其他公法爭議才考慮假處分。

Q10聲請停止執行要準備什麼?

原處分書、訴願或起訴資料、釋明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的證據。

Q11雙軌聲請的成本怎麼算?

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與假處分聲請費用雙倍,自己跑時須衡量風險與費用比,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Q12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哪個適合我?

標的是行政處分用停止執行,是其他公法爭議用假處分。第299條已把行政處分的假處分軌道堵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止執行(§116)假處分(§298)
適用標的行政處分(罰單、撤照、停業、拆除令)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爭議
審查切入點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難於回復之損害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保全執行
可用工具凍結處分效力得命先為一定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聲請錯誤後果正確軌道對行政處分聲請者,依§299程序駁回

停止執行(§116)

適用標的
行政處分(罰單、撤照、停業、拆除令)
審查切入點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難於回復之損害
可用工具
凍結處分效力
聲請錯誤後果
正確軌道

假處分(§298)

適用標的
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公法上爭議
審查切入點
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保全執行
可用工具
得命先為一定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聲請錯誤後果
對行政處分聲請者,依§299程序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44条(仮処分の排除)
韓國행정소송법상 항고소송 가처분 배제(대법원 판례로 민사집행법상 가처분 준용 부정)
德國VwGO § 123 Abs. 5(einstweilige Anordnung subsidiär zu § 80/80a Aussetzung der Vollzieh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1001101 修正)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原法條文字易遭誤會為凡有關行政處分者,均不得為假處分,爰修正使之明確。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1001101 修正)

本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原法條文字易遭誤會為凡有關行政處分者,均不得為假處分,爰修正使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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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規定:「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