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採執行不停止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不當然停止處分執行,須另聲請且符合難於回復損害、急迫等要件,法院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提行政訴訟,罰款或處分就可以先不執行嗎?
不行,預設邊告邊執行,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原則上「執行不停止」:你提了行政訴訟,罰款照樣到期、處分照樣執行。要暫時擋下執行,必須另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且須符合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不影響重大公益、訴非顯無理由四個要件。本條第3項並允許在起訴前就聲請。
政府罰你 100 萬,你不服,提訴願、提行政訴訟。你以為這 100 萬會等到法院判決才需要繳?錯。行政訴訟法的預設值是「訴訟不停止執行」:你打你的官司,政府收你的錢,兩件事各走各的軌道。為什麼?因為如果一告就停,每個被處分的人都會去告,整個行政體系會癱瘓。但這個預設值對人民不公平的時刻很多。例如你的店因為違規被勒令停業三個月,等三個月後就算你贏了訴訟,店也倒了。所以這條開了一道窗:你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看四件事:你的損害是不是「難於回復」、有沒有急迫性、停止會不會嚴重影響公益、你的訴是不是顯然無理由。四個門檻都過了,你就拿到一張暫時的保護令。最關鍵的是:起訴前就可以聲請,不必等案件繫屬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為行政處分執行效力之規範,採「執行不停止」為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不當然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例外須於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於公益無重大影響且原告之訴非顯無理由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得於起訴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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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錯誤。台灣行政法的預設值是訴訟不停止執行。你提了訴願、提了行政訴訟,但罰款照樣到期、強制執行照樣會來。要暫時擋下執行,必須額外聲請停止執行。很多人聽信先提訴願再說的建議,等繳款期限過了才發現要被強制執行,這時薪資可能已被扣或帳戶已被凍結。
整體不高,依案件類型差異很大。法院會嚴格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和急迫性。純粹金錢損失通常不算難以回復,除非金額對個人是毀滅性的。但停業、拆除、退學、廢照這類事後無法回復原狀的處分,成功率明顯較高。聲請書一定要附上具體財務影響量化資料與訴訟標的初步法律分析。
法院實務的判準是執行後即使勝訴也很難讓你恢復原狀的損害,例如房屋被拆、商譽損失、生計斷絕、客戶流失。要把損害包裝成不只是錢的損害,例如繳了一百萬會導致週轉斷裂、引發跳票、商譽崩盤、長期客戶集體流失,這比單純說會損失一百萬有效十倍。
規範行政處分執行效力,採執行不停止為原則,例外經聲請與法院裁定才停止執行。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處分的執行不會自動暫停,政府仍可照常執行罰款、停業、拆除等。
執行後即使勝訴也難恢復原狀的損害,如商譽、生計、客戶關係、已拆除的建物。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凍結執行;撤銷處分是本案判決把處分消滅。敗訴仍須補執行。
向行政法院遞狀,量化難於回復之損害、證明急迫性、附訴非顯無理由之初步分析。
具體金額、客戶流失數、員工生計、執行日期、商譽影響,每項附證據,不能只寫損害很大。
聲請屬程序事件,費用低於本案;重點成本是舉證資料準備與律師費,視案件而定。
提出執行日期已定的證據,如限期繳款書、停業生效日、拆除通知、強制執行預告。
訴願階段依訴願法第93條向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本條是向行政法院聲請,門檻不同。
| 面向 | 訴願階段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 | 起訴前聲請 |
|---|---|---|---|
| 聲請依據 | 訴願法第93條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 |
| 聲請對象 |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 | 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 |
| 時點 | 訴願繫屬中 | 行政訴訟繫屬後 | 尚未起訴、執行已迫在眉睫 |
| 但書限制 | 公益重大影響 | 公益重大影響或訴顯無理由 | 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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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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