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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2.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3.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4.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5.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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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依即時可得調查之事證判斷,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勝訴」,即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即得裁定停止執行;惟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敗訴」,即法律上顯無理由或顯不合法,則應駁回其聲請;至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之情形,則應審究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以決定。 🔴難於回復之損害: 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應就個案具體事實為整體觀察與綜合評價。 🔴第3項但書: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雖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之積極要件,但如具備「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之消極要件,仍不許裁定停止執行。
ccw2023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 AAA93II、ALA298、298、299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原則」、「不因~停止」 (c.f 訴願§93)
chia2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配合298第二項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Exc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4撤銷訴訟)而停止。 II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c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停止執行 III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c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IV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V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停止行政處分效力 * 299: 116優先適用於298
daisukei100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6V效力說 (下命+ 形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