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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6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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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2. 2.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3. 3.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4. 4.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5. 5.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採執行不停止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不當然停止處分執行,須另聲請且符合難於回復損害、急迫等要件,法院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提行政訴訟,罰款或處分就可以先不執行嗎?

不行,預設邊告邊執行,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原則上「執行不停止」:你提了行政訴訟,罰款照樣到期、處分照樣執行。要暫時擋下執行,必須另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且須符合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不影響重大公益、訴非顯無理由四個要件。本條第3項並允許在起訴前就聲請。

白話解讀

政府罰你 100 萬,你不服,提訴願、提行政訴訟。你以為這 100 萬會等到法院判決才需要繳?錯。行政訴訟法的預設值是「訴訟不停止執行」:你打你的官司,政府收你的錢,兩件事各走各的軌道。為什麼?因為如果一告就停,每個被處分的人都會去告,整個行政體系會癱瘓。但這個預設值對人民不公平的時刻很多。例如你的店因為違規被勒令停業三個月,等三個月後就算你贏了訴訟,店也倒了。所以這條開了一道窗:你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看四件事:你的損害是不是「難於回復」、有沒有急迫性、停止會不會嚴重影響公益、你的訴是不是顯然無理由。四個門檻都過了,你就拿到一張暫時的保護令。最關鍵的是:起訴前就可以聲請,不必等案件繫屬法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為行政處分執行效力之規範,採「執行不停止」為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不當然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例外須於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於公益無重大影響且原告之訴非顯無理由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得於起訴前聲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聽說提訴願就不用繳罰款了,是真的嗎?

完全錯誤。台灣行政法的預設值是訴訟不停止執行。你提了訴願、提了行政訴訟,但罰款照樣到期、強制執行照樣會來。要暫時擋下執行,必須額外聲請停止執行。很多人聽信先提訴願再說的建議,等繳款期限過了才發現要被強制執行,這時薪資可能已被扣或帳戶已被凍結。

Q2聲請停止執行的成功率高嗎?

整體不高,依案件類型差異很大。法院會嚴格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和急迫性。純粹金錢損失通常不算難以回復,除非金額對個人是毀滅性的。但停業、拆除、退學、廢照這類事後無法回復原狀的處分,成功率明顯較高。聲請書一定要附上具體財務影響量化資料與訴訟標的初步法律分析。

Q3什麼叫難於回復之損害?

法院實務的判準是執行後即使勝訴也很難讓你恢復原狀的損害,例如房屋被拆、商譽損失、生計斷絕、客戶流失。要把損害包裝成不只是錢的損害,例如繳了一百萬會導致週轉斷裂、引發跳票、商譽崩盤、長期客戶集體流失,這比單純說會損失一百萬有效十倍。

Q4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執行效力,採執行不停止為原則,例外經聲請與法院裁定才停止執行。

Q5什麼是執行不停止原則?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處分的執行不會自動暫停,政府仍可照常執行罰款、停業、拆除等。

Q6難於回復之損害是什麼意思?

執行後即使勝訴也難恢復原狀的損害,如商譽、生計、客戶關係、已拆除的建物。

Q7停止執行和撤銷處分差在哪?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凍結執行;撤銷處分是本案判決把處分消滅。敗訴仍須補執行。

Q8怎麼聲請停止執行?

向行政法院遞狀,量化難於回復之損害、證明急迫性、附訴非顯無理由之初步分析。

Q9停止執行聲請書要寫什麼?

具體金額、客戶流失數、員工生計、執行日期、商譽影響,每項附證據,不能只寫損害很大。

Q10聲請停止執行要繳費嗎?

聲請屬程序事件,費用低於本案;重點成本是舉證資料準備與律師費,視案件而定。

Q11怎麼證明有急迫情事?

提出執行日期已定的證據,如限期繳款書、停業生效日、拆除通知、強制執行預告。

Q12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vs 訴願停止執行差在哪?

訴願階段依訴願法第93條向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本條是向行政法院聲請,門檻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訴願階段停止執行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起訴前聲請
聲請依據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
聲請對象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行政法院行政法院
時點訴願繫屬中行政訴訟繫屬後尚未起訴、執行已迫在眉睫
但書限制公益重大影響公益重大影響或訴顯無理由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訴願階段停止執行

聲請依據
訴願法第93條
聲請對象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
時點
訴願繫屬中
但書限制
公益重大影響

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

聲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聲請對象
行政法院
時點
行政訴訟繫屬後
但書限制
公益重大影響或訴顯無理由

起訴前聲請

聲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
聲請對象
行政法院
時點
尚未起訴、執行已迫在眉睫
但書限制
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5条(執行停止/執行不停止の原則)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3조(집행정지·집행부정지 원칙)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德國VwGO § 80(aufschiebende Wirkung)/§ 80 Abs. 5(Antrag auf Aussetzung der Vollzieh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effet non suspensif du recours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705(stay pending judicial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行政訴訟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原告之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名詞
  • 聲請停止執行名詞
  • 駁回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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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