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17 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二))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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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主張無效仍須另行聲請才能暫停執行。
Q · 提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機關就會停止執行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規定。提起確認無效之訴本身不會讓行政程序暫停,機關仍可繼續催繳、執行;當事人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釋明有難於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停止執行不影響重大公益、且本案非顯無理由四項要件,法院才可能裁定暫停。
白話解讀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聽起來最猛,因為你不是說處分違法,而是說它根本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這個「最猛」只在法律論述上。在現實裡那個「不存在的處分」還是會被執行,因為機關不會承認它無效,會繼續催繳、繼續執行。你提了確認無效之訴,行政程序照樣跑,罰款照樣收,強制執行照樣來。所以你還是要透過 116 條的停止執行機制按下暫停鍵。這條就是把 116 條的所有機制完整搬到確認無效訴訟裡:四個門檻、聲請流程、徵詢意見、起訴前聲請、撤銷停止全部照搬。立法者寫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別以為主張無效就自動有保護效果,程序工具仍然要用。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是一條準用規定,將第116條的停止執行機制完整移植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立法意旨在於:主張行政處分自始無效雖屬法律上最強的攻擊,但無效主張本身不具當然停止執行的效力,仍須透過聲請停止執行此一程序工具,才能在判決確定前阻止機關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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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確認無效和撤銷訴訟有什麼不一樣?▾
撤銷訴訟主張處分違法但有效,要在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確認無效主張處分重大且明顯瑕疵自始無效,沒有時間限制但門檻嚴格。能走撤銷就走撤銷,確認無效是錯過撤銷期限或瑕疵真的非常重大時才用的最後手段。
Q2處分確認無效之後,已經繳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但要另外提返還訴訟(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確認無效訴訟本身只確認處分無效,不會自動退錢。實務上常在確認無效訴訟中合併提起給付之訴一次解決。
Q3提了確認無效之訴,機關就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須另外聲請,並釋明難於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不影響重大公益、本案非顯無理由四要件,法院裁准後才能暫停執行。
Q4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規定,把第116條停止執行機制套用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是無效之訴當事人的程序保護依據。
Q5確認無效之訴和撤銷訴訟差在哪?▾
確認無效主張處分自始不存在、無起訴期限但門檻嚴格;撤銷主張違法有效、須2個月內起訴但門檻較寬。
Q6什麼叫行政處分無效?▾
處分有重大且明顯瑕疵(如無管轄權、形式根本欠缺、內容違反根本法律原則),自始不生效力,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Q7停止執行和不停止執行原則差在哪?▾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第116條是例外;第117條把這個例外準用到確認無效之訴,仍須個別聲請。
Q8確認無效之訴怎麼同時擋下執行?▾
確認無效事由→向機關請求確認→機關30日不確認→提確認無效之訴→依117條準用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Q9停止執行聲請要釋明什麼?▾
量化難於回復之損害、說明情況急迫、論述不影響重大公益、釋明本案非顯無理由,四者由聲請人負釋明責任。
Q10停止執行可以起訴前先聲請嗎?▾
可以。準用第116條,於本案起訴前即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不必等到起訴後。
Q11對停止執行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119條抗告;若情事變更,注意第118條法院得撤銷停止執行裁定。
Q12停止執行 vs 確認無效之訴本身哪個重要?▾
兩者並行:確認無效決定本案輸贏,停止執行決定訴訟期間財產是否被執行光,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firm_nullity | revocation |
|---|---|---|
| 主張內容 | 處分自始無效(不存在) | 處分違法但有效 |
| 起訴期限 | 原則無期限 |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 |
| 成立門檻 | 重大且明顯瑕疵(嚴格) | 違法(較寬) |
| 停止執行 | 準用第116條(須另聲請) | 適用第116條(須另聲請) |
| 實務勝率 | 相對較低,多為最後手段 | 相對較高,優先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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