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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7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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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主張無效仍須另行聲請才能暫停執行。

Q · 提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機關就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要依第117條準用116條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規定。提起確認無效之訴本身不會讓行政程序暫停,機關仍可繼續催繳、執行;當事人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釋明有難於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停止執行不影響重大公益、且本案非顯無理由四項要件,法院才可能裁定暫停。

白話解讀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聽起來最猛,因為你不是說處分違法,而是說它根本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這個「最猛」只在法律論述上。在現實裡那個「不存在的處分」還是會被執行,因為機關不會承認它無效,會繼續催繳、繼續執行。你提了確認無效之訴,行政程序照樣跑,罰款照樣收,強制執行照樣來。所以你還是要透過 116 條的停止執行機制按下暫停鍵。這條就是把 116 條的所有機制完整搬到確認無效訴訟裡:四個門檻、聲請流程、徵詢意見、起訴前聲請、撤銷停止全部照搬。立法者寫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別以為主張無效就自動有保護效果,程序工具仍然要用。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是一條準用規定,將第116條的停止執行機制完整移植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立法意旨在於:主張行政處分自始無效雖屬法律上最強的攻擊,但無效主張本身不具當然停止執行的效力,仍須透過聲請停止執行此一程序工具,才能在判決確定前阻止機關繼續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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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確認無效和撤銷訴訟有什麼不一樣?

撤銷訴訟主張處分違法但有效,要在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確認無效主張處分重大且明顯瑕疵自始無效,沒有時間限制但門檻嚴格。能走撤銷就走撤銷,確認無效是錯過撤銷期限或瑕疵真的非常重大時才用的最後手段。

Q2處分確認無效之後,已經繳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但要另外提返還訴訟(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確認無效訴訟本身只確認處分無效,不會自動退錢。實務上常在確認無效訴訟中合併提起給付之訴一次解決。

Q3提了確認無效之訴,機關就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準用第116條,停止執行須另外聲請,並釋明難於回復之損害、情況急迫、不影響重大公益、本案非顯無理由四要件,法院裁准後才能暫停執行。

Q4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規定,把第116條停止執行機制套用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是無效之訴當事人的程序保護依據。

Q5確認無效之訴和撤銷訴訟差在哪?

確認無效主張處分自始不存在、無起訴期限但門檻嚴格;撤銷主張違法有效、須2個月內起訴但門檻較寬。

Q6什麼叫行政處分無效?

處分有重大且明顯瑕疵(如無管轄權、形式根本欠缺、內容違反根本法律原則),自始不生效力,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Q7停止執行和不停止執行原則差在哪?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第116條是例外;第117條把這個例外準用到確認無效之訴,仍須個別聲請。

Q8確認無效之訴怎麼同時擋下執行?

確認無效事由→向機關請求確認→機關30日不確認→提確認無效之訴→依117條準用116條聲請停止執行。

Q9停止執行聲請要釋明什麼?

量化難於回復之損害、說明情況急迫、論述不影響重大公益、釋明本案非顯無理由,四者由聲請人負釋明責任。

Q10停止執行可以起訴前先聲請嗎?

可以。準用第116條,於本案起訴前即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不必等到起訴後。

Q11對停止執行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119條抗告;若情事變更,注意第118條法院得撤銷停止執行裁定。

Q12停止執行 vs 確認無效之訴本身哪個重要?

兩者並行:確認無效決定本案輸贏,停止執行決定訴訟期間財產是否被執行光,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firm_nullityrevocation
主張內容處分自始無效(不存在)處分違法但有效
起訴期限原則無期限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
成立門檻重大且明顯瑕疵(嚴格)違法(較寬)
停止執行準用第116條(須另聲請)適用第116條(須另聲請)
實務勝率相對較低,多為最後手段相對較高,優先選擇

confirm_nullity

主張內容
處分自始無效(不存在)
起訴期限
原則無期限
成立門檻
重大且明顯瑕疵(嚴格)
停止執行
準用第116條(須另聲請)
實務勝率
相對較低,多為最後手段

revocation

主張內容
處分違法但有效
起訴期限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
成立門檻
違法(較寬)
停止執行
適用第116條(須另聲請)
實務勝率
相對較高,優先選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5条(執行停止)+ 第38条(無効等確認の訴えへの準用)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3조(집행정지)+ 제38조(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
德國VwGO § 80(aufschiebende Wirkung)+ § 43(Feststellungsklage)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
美國5 U.S.C. § 705(stay of agency action, AP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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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