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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8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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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

Q · 拿到停止執行裁定後,還會被法院收回嗎?

會。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就撤銷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當初使停止執行獲准的原因(如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性)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撤銷原停止執行裁定,使被暫時凍結的行政處分恢復執行力。停止執行是暫時性保護,需求消失,保護即應退場。

白話解讀

拿到停止執行裁定不是終局勝利,那是法院給你的一把暫時的傘。118 條告訴你:這把傘可以被收回。如果當初讓你獲准停止的「難於回復損害」或「急迫性」消失了,或者公益突然變得比當初更重要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對方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例如你聲請停止營業處分時主張會倒店,後來你把店收掉了,急迫性沒了,機關可以聲請撤銷;或者你主張的損害已經實現了(東西被燒掉了、人已經離職了),停止執行也沒意義。這條的精神是:暫時的保護必須對應暫時的需要,需要不在了,保護就要撤。所以拿到停止執行裁定後,你的行為要繼續與當初的主張一致,否則對方會拿你的行為當把柄。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為停止執行裁定的撤銷機制:當准予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或發生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該裁定,使暫時凍結的行政處分恢復執行,體現暫時性保護必須對應暫時性需要的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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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止執行裁定後我可以放心不繳罰款了嗎?

可以暫時不繳,但要小心。如果你在停止執行期間做出讓原本主張的損害不存在的行為(例如主張會破產卻大肆消費),對方可依第 118 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撤銷後罰款立刻可執行並可能加計遲延利息。停止執行不是免繳,是暫緩執行,把錢備著比花掉安全。

Q2停止執行裁定被撤銷了,我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但要有新的事由。撤銷後再聲請標準更嚴格,重複以相同理由聲請幾乎必被駁回。再聲請時要強調新的、原來沒主張過的損害類型,例如改主張商譽損失或員工生計,比硬凹同一理由有效。

Q3誰可以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原處分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撤銷,不需任何人聲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情況變了,可以主動收回保護。

Q4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停止執行裁定的撤銷: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被凍結的處分恢復執行。

Q5什麼叫情事變更?

裁定作成後,據以准予停止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急迫性消失、損害已實現、財務顯著改善。

Q6撤銷停止執行和抗告差在哪?

撤銷(118)是讓停止執行失效的程序,抗告(119)是對撤銷裁定不服的救濟,兩者層次不同。

Q7依職權撤銷和依聲請撤銷差在哪?

依職權是法院主動收回保護,不需任何人聲請;依聲請是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並負舉證責任。

Q8怎麼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蒐集情事變更事證 → 撰寫聲請狀敘明變更事實與證據 → 向本案行政法院遞狀 → 等待裁定。

Q9怎麼證明停止執行的原因已消滅?

用公開報導、財報、新分店資訊、損害已實現的事證,證明當初的急迫性或難於回復已不存在。

Q10獲准停止執行後怎麼避免被撤銷?

持續保留原因仍存在的證據,不做與當初主張矛盾的行為,例如主張會倒店就別去開新分店。

Q11停止執行被撤銷後怎麼救濟?

對撤銷裁定依第 119 條提抗告;或提出新事由重新聲請停止執行。

Q12撤銷停止執行 vs 停止執行裁定本身差在哪?

116 條是核發保護傘,118 條是收回保護傘,後者以前者已存在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依職權撤銷依聲請撤銷
發動主體行政法院主動原處分機關或利害關係人
前提要件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須由聲請人舉證)
舉證負擔法院依卷證審查聲請人須提出變更事證
救濟方式得依第 119 條抗告得依第 119 條抗告

依職權撤銷

發動主體
行政法院主動
前提要件
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
舉證負擔
法院依卷證審查
救濟方式
得依第 119 條抗告

依聲請撤銷

發動主體
原處分機關或利害關係人
前提要件
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須由聲請人舉證)
舉證負擔
聲請人須提出變更事證
救濟方式
得依第 119 條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6条(事情変更による執行停止の取消し)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4조(집행정지의 취소)
德國VwGO § 80 Abs. 7(Änderung oder Aufhebung von Beschlüssen über die aufschiebende Wirk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 L.521-4(le juge des référés peut modifier les mesures ou y mettre fin)
美國5 U.S.C. § 705 (APA stay) — modifiable upon changed circumstances; cf. FRCP 60(b)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 停止執行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撤銷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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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