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18 條(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
Q · 拿到停止執行裁定後,還會被法院收回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當初使停止執行獲准的原因(如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性)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撤銷原停止執行裁定,使被暫時凍結的行政處分恢復執行力。停止執行是暫時性保護,需求消失,保護即應退場。
白話解讀
拿到停止執行裁定不是終局勝利,那是法院給你的一把暫時的傘。118 條告訴你:這把傘可以被收回。如果當初讓你獲准停止的「難於回復損害」或「急迫性」消失了,或者公益突然變得比當初更重要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對方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例如你聲請停止營業處分時主張會倒店,後來你把店收掉了,急迫性沒了,機關可以聲請撤銷;或者你主張的損害已經實現了(東西被燒掉了、人已經離職了),停止執行也沒意義。這條的精神是:暫時的保護必須對應暫時的需要,需要不在了,保護就要撤。所以拿到停止執行裁定後,你的行為要繼續與當初的主張一致,否則對方會拿你的行為當把柄。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為停止執行裁定的撤銷機制:當准予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或發生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該裁定,使暫時凍結的行政處分恢復執行,體現暫時性保護必須對應暫時性需要的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止執行裁定後我可以放心不繳罰款了嗎?▾
可以暫時不繳,但要小心。如果你在停止執行期間做出讓原本主張的損害不存在的行為(例如主張會破產卻大肆消費),對方可依第 118 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撤銷後罰款立刻可執行並可能加計遲延利息。停止執行不是免繳,是暫緩執行,把錢備著比花掉安全。
Q2停止執行裁定被撤銷了,我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但要有新的事由。撤銷後再聲請標準更嚴格,重複以相同理由聲請幾乎必被駁回。再聲請時要強調新的、原來沒主張過的損害類型,例如改主張商譽損失或員工生計,比硬凹同一理由有效。
Q3誰可以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原處分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撤銷,不需任何人聲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情況變了,可以主動收回保護。
Q4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停止執行裁定的撤銷: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被凍結的處分恢復執行。
Q5什麼叫情事變更?▾
裁定作成後,據以准予停止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急迫性消失、損害已實現、財務顯著改善。
Q6撤銷停止執行和抗告差在哪?▾
撤銷(118)是讓停止執行失效的程序,抗告(119)是對撤銷裁定不服的救濟,兩者層次不同。
Q7依職權撤銷和依聲請撤銷差在哪?▾
依職權是法院主動收回保護,不需任何人聲請;依聲請是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並負舉證責任。
Q8怎麼聲請撤銷停止執行?▾
蒐集情事變更事證 → 撰寫聲請狀敘明變更事實與證據 → 向本案行政法院遞狀 → 等待裁定。
Q9怎麼證明停止執行的原因已消滅?▾
用公開報導、財報、新分店資訊、損害已實現的事證,證明當初的急迫性或難於回復已不存在。
Q10獲准停止執行後怎麼避免被撤銷?▾
持續保留原因仍存在的證據,不做與當初主張矛盾的行為,例如主張會倒店就別去開新分店。
Q11停止執行被撤銷後怎麼救濟?▾
對撤銷裁定依第 119 條提抗告;或提出新事由重新聲請停止執行。
Q12撤銷停止執行 vs 停止執行裁定本身差在哪?▾
116 條是核發保護傘,118 條是收回保護傘,後者以前者已存在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依職權撤銷 | 依聲請撤銷 |
|---|---|---|
| 發動主體 | 行政法院主動 | 原處分機關或利害關係人 |
| 前提要件 | 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 | 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須由聲請人舉證) |
| 舉證負擔 | 法院依卷證審查 | 聲請人須提出變更事證 |
| 救濟方式 | 得依第 119 條抗告 | 得依第 119 條抗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