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
Q · 停止執行被法院駁回,還能再爭取嗎?
可以,停止執行裁定10日內可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119條,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提起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抗告期間依同法第268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逾期即確定無法救濟。這是與主案訴訟分開的獨立救濟路線,決定的是訴訟期間財產、資格能否暫時保全。
你聲請停止執行(要求法院暫時不要強制執行罰鍰、不要拆你的違建、不要扣你的牌照),法院駁回。或者反過來,對方聲請被准了,你的權利眼看就要落空。多數人的直覺反應是:那我去打主案吧。但這時候你忘了一件事:停止執行這場小戰役本身就有它的二審。10天內,你可以對這個裁定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聽起來只是程序小事?真正的影響是:你的銀行帳戶會不會被扣、房子會不會被拆,整個主案打了好幾年最後再贏,這些事都已經發生了。停止執行才是真正決定「現在」的戰場。
行政訴訟法第119條為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救濟規定,賦予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不服時提起抗告的權利,使原審以外的高等行政法院得就該暫時保護裁定重新審查,與本案訴訟的勝敗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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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是不變期間,從裁定送達次日起算,第10天結束。送達日以你或代收人在收文回證蓋章那天為準。內行人提示:裁定寄到戶籍地但人在外地時,等你看到信可能已過數日,所以收件人是誰、何時收到,是律師接案第一件確認的事,錯一天就無救濟。
不會。停止執行屬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主案勝敗是兩件事;法院審查的是『執行損害是否難以回復』『公益是否受侵害』等暫時性因素。內行人提示:抗告書狀的論點如果與主案論點衝突,會在主案被對方拿來反打你,所以抗告論述要與主案策略一致。
需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與原聲請費分開計算。內行人提示:相對主案動輒數十萬的損失,這1,000元是零頭,『為省這筆而不抗告』是常見的判斷錯誤,涉及大額罰鍰或不動產時投資報酬率極高(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119條提抗告,1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爭取重審,是與主案分開的獨立救濟路線。
規定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得提抗告,是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救濟條文。
在本案確定前,避免處分執行造成難以回復損害,由法院暫時保全當事人權利的程序。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期間10日;上訴針對判決(實體)期間20日,錯認時間單位是常見失誤。
確認送達日 → 10日內撰寫抗告狀載明瑕疵或新事證 → 繳1000元 → 向原行政法院遞狀轉送高等行政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從裁定送達次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以收文回證蓋章日為送達日。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與原聲請費分開計算(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載明原裁定的瑕疵或新事證,論點需與主案策略一致,不是把原聲請書重貼一次。
兩者並行不悖;主案決定最終勝敗,停止執行抗告決定訴訟期間財產能否保全,後者常被低估。
| 比較面向 | kàng_gào | shàng_sù |
|---|---|---|
| 救濟對象 | 裁定(程序事項) | 判決(實體事項) |
| 不變期間 | 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 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
| 裁判費 | 新台幣1,000元 | 依審級與標的計算 |
| 與主案關係 | 暫時權利保護,獨立於本案 | 本案實體勝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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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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