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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9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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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止執行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

Q · 停止執行被法院駁回,還能再爭取嗎?

可以,停止執行裁定10日內可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119條,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得提起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抗告期間依同法第268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逾期即確定無法救濟。這是與主案訴訟分開的獨立救濟路線,決定的是訴訟期間財產、資格能否暫時保全。

白話解讀

你聲請停止執行(要求法院暫時不要強制執行罰鍰、不要拆你的違建、不要扣你的牌照),法院駁回。或者反過來,對方聲請被准了,你的權利眼看就要落空。多數人的直覺反應是:那我去打主案吧。但這時候你忘了一件事:停止執行這場小戰役本身就有它的二審。10天內,你可以對這個裁定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查。聽起來只是程序小事?真正的影響是:你的銀行帳戶會不會被扣、房子會不會被拆,整個主案打了好幾年最後再贏,這些事都已經發生了。停止執行才是真正決定「現在」的戰場。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19條為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救濟規定,賦予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不服時提起抗告的權利,使原審以外的高等行政法院得就該暫時保護裁定重新審查,與本案訴訟的勝敗各自獨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是10天還是20天?怎麼算?

10天,是不變期間,從裁定送達次日起算,第10天結束。送達日以你或代收人在收文回證蓋章那天為準。內行人提示:裁定寄到戶籍地但人在外地時,等你看到信可能已過數日,所以收件人是誰、何時收到,是律師接案第一件確認的事,錯一天就無救濟。

Q2抗告失敗會不會影響主案?

不會。停止執行屬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主案勝敗是兩件事;法院審查的是『執行損害是否難以回復』『公益是否受侵害』等暫時性因素。內行人提示:抗告書狀的論點如果與主案論點衝突,會在主案被對方拿來反打你,所以抗告論述要與主案策略一致。

Q3抗告需要再交裁判費嗎?

需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與原聲請費分開計算。內行人提示:相對主案動輒數十萬的損失,這1,000元是零頭,『為省這筆而不抗告』是常見的判斷錯誤,涉及大額罰鍰或不動產時投資報酬率極高(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4停止執行被駁回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119條提抗告,1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爭取重審,是與主案分開的獨立救濟路線。

Q5行政訴訟法第119條是什麼?

規定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得提抗告,是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救濟條文。

Q6什麼是暫時權利保護?

在本案確定前,避免處分執行造成難以回復損害,由法院暫時保全當事人權利的程序。

Q7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期間10日;上訴針對判決(實體)期間20日,錯認時間單位是常見失誤。

Q8停止執行裁定怎麼抗告?

確認送達日 → 10日內撰寫抗告狀載明瑕疵或新事證 → 繳1000元 → 向原行政法院遞狀轉送高等行政法院。

Q9抗告期間怎麼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從裁定送達次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以收文回證蓋章日為送達日。

Q10抗告要多少錢?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與原聲請費分開計算(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11抗告狀怎麼寫才有效?

載明原裁定的瑕疵或新事證,論點需與主案策略一致,不是把原聲請書重貼一次。

Q12停止執行抗告 vs 主案上訴,哪個重要?

兩者並行不悖;主案決定最終勝敗,停止執行抗告決定訴訟期間財產能否保全,後者常被低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kàng_gàoshàng_sù
救濟對象裁定(程序事項)判決(實體事項)
不變期間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審級與標的計算
與主案關係暫時權利保護,獨立於本案本案實體勝敗

kàng_gào

救濟對象
裁定(程序事項)
不變期間
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與主案關係
暫時權利保護,獨立於本案

shàng_sù

救濟對象
判決(實體事項)
不變期間
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裁判費
依審級與標的計算
與主案關係
本案實體勝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5条第7項(執行停止決定に対する即時抗告)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3조 제5항(집행정지 결정에 대한 즉시항고)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56条(停止执行裁定,當事人不服得申请复议一次,非抗告制)
德國VwGO § 146 i.V.m. § 80 Abs. 5(Beschwerde gegen Beschluss über aufschiebende Wirk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 523-1(pourvoi en cassation contre ordonnance de référé-suspension L. 521-1)
美國5 U.S.C. § 705(stay of agency action)+ 28 U.S.C. § 1292(a)(1)(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appe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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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9 條規定:「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