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宜於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劃分兩造書面攻防義務。
Q · 行政訴訟一定要寫準備書狀嗎?跟起訴書一樣嗎?
不一樣。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宜」於就審期間一半前答辯
依行政訴訟法第120條,原告為準備言詞辯論「應」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則「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準備書狀不是起訴書的重複版本,而是針對即將進行的言詞辯論所做的戰術配置:你要主張什麼、用哪些證據、預期對方如何反駁。原告用「應」、被告用「宜」,反映兩造主動發動與被動防禦的角色差異。
同一條法律對原告寫『應提出』,對被告寫『宜於』。一字之差差在哪?差在原告是發動戰爭的人,必須在開庭前把彈藥清楚擺出來;被告可以晚一點,但晚到某個時間點之後,戰術上會吃虧。準備書狀不是起訴書的重複版本,它是針對「即將進行的言詞辯論」所準備的補強:你要說什麼、用什麼證據、回應對方哪些可能的反駁。多數人以為起訴書寄了就等開庭,結果到庭上才發現法官手上的卷已經被對方答辯狀塞滿,自己反而像被審問的。
行政訴訟法第120條為言詞辯論準備程序的書狀規範:原告基於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本條透過「應」與「宜」的用語差異,界定原告與被告在書面攻防上的不同義務密度,並與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準備書狀格式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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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訴訟啟動的入場券,要寫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準備書狀是針對即將進行的言詞辯論所做的戰術說明:你打算在庭上講什麼、用哪些證據、預期對方會怎麼反駁。很多當事人把起訴書寫得很詳細以為就夠了,結果被法官問『你的準備書狀呢?』,因為兩者是不同性質的文件。
立法者用『宜』給被告彈性,因為被告是被動防禦方,不像原告必須先發制人。但『宜於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這個時點是戰術武器不是寬鬆規定,被告答辯越晚,原告反擊時間越短。經驗豐富的機關律師會故意挑在二分之一臨界點前提答辯狀,剛好符合規範又最大化壓縮原告準備時間。
本條對原告用『應』,原告有提出準備書狀的義務。未提出時法院可依職權闡明請當事人補充,不會直接駁回,但已喪失主動掌控書面戰場節奏的先機,開庭氣勢容易被對方答辯狀牽著走。
為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的戰術文件,載明主張、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不是起訴書的重複版本。
起訴狀是訴訟入場券(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準備書狀是言詞辯論的戰術配置,功能不同。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的準備期間,被告答辯越晚原告反擊時間越短。
答辯狀是被告版本的準備書狀,功能相同(準備言詞辯論),只是攻防立場相反。
依第132條準用民訴第266條:載明主張、攻擊防禦方法、所用證據與對他造主張的回應。
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戰術上可在臨界點前提出以壓縮對方反擊時間。
起訴後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越早提出越好,能主動掌控書面戰場節奏。
可依第121條聲請法院於言詞辯論前為必要處置或調查證據,同步推進準備程序。
原告負有提出義務、未提可被闡明催補;被告為彈性建議,但拖過臨界點戰術上吃虧。
| item | 起訴狀 | 準備書狀(原告) | 答辯狀(被告) |
|---|---|---|---|
| 性質 | 訴訟啟動的入場券 | 準備言詞辯論的戰術文件 | 被告防禦的戰術文件 |
| 法律用語 | 應(第105條) | 應 | 宜 |
| 必載事項 |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 主張、證據、對他造回應 | 答辯聲明、抗辯、證據 |
| 時點 | 起訴時 | 言詞辯論前完成 | 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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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提出準備書狀。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立法理由為充實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有關書狀先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以促進審理集中化之相關規定,業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予以準用。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準備書狀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亦在準用之列。從而,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而提出之書狀,應記載之事項當從其規定記載,已毋庸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爰於第一項為文字之適度修正。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依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為充實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有關書狀先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以促進審理集中化之相關規定,業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予以準用。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準備書狀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亦在準用之列。從而,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而提出之書狀,應記載之事項當從其規定記載,已毋庸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爰於第一項為文字之適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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