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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1 條(得於言詞辯論前所為之處置)

  1. 1.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五、使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2. 2.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置,並得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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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行政法院得於言詞辯論前命當事人到場、命提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體現職權調查精神。

Q · 行政訴訟可以請法院主動幫我調機關的內部文件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命當事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也可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雖然條文寫「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像是法官權限,但實務上當事人在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主動聲請是常態,聲請寫得越具體(指明文件名稱、日期、文號),法院准許機率越高。

白話解讀

在行政訴訟裡,法官不是只坐在那裡聽兩造各自把武器擺出來,然後判誰打贏。他可以主動命令任何人交出文件、要求任何人到場、自己決定要做什麼鑑定。這條把這個權力寫進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打的對手是行政機關,他們手上有你拿不到的內部簽呈、檢測報告、會議紀錄。你拿不到,法官可以幫你拿。這跟民事訴訟很不一樣。民訴法官像裁判,等兩造打完球才舉手;行政訴訟法官像球員,會主動下場找球。知道這條的當事人會在書狀裡主動聲請法院依本條調某些文件,等於開啟法官的主動模式。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的準備處置,包括命當事人或代表人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第三人文書,以及指定受命法官調查證據,體現行政訴訟職權調查的程序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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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主動聲請法院做這些處置嗎?

可以。本條雖寫「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看似法官權限,但實務上當事人在書狀中聲請是常態,法官無正當理由通常會准。聲請要寫具體,例如「請命被告提出100年5月15日內部簽呈第123號」,通過率遠高於籠統的「請命機關提出相關文件」。

Q2機關不交文件會怎樣?

法院的命令是命令不是請求。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作出「該文件存在且內容對機關不利」的事實推定,殺傷力比文件本身更大。機關通常會改以聲請限制閱覽因應,而非直接拒絕。

Q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調查證據上差在哪?

行政訴訟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對事實與證據有主動調查義務;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由當事人提出、法院原則不主動介入。差別根源在於行政訴訟的兩造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資訊不對稱嚴重,須由法院出手平衡。

Q4行政訴訟法12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法院在言詞辯論前可做的五種準備處置,核心是法院可主動命人到場、提文書、行勘驗鑑定,體現職權調查。

Q5什麼是行政訴訟的職權探知主義?

法院對事實與證據負有主動調查義務、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用以平衡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資訊不對稱。

Q6本條的『言詞辯論前處置』包含哪些?

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指定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五款。

Q7受命法官在本條扮演什麼角色?

合議庭可指定其中一名法官(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代為調查證據,見本條第1項第5款與第126條。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法院調機關內部文件?

在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依本條聲請,具體指明文件名稱、日期、文號與關聯,越早越具體越容易准。

Q9聲請書要怎麼寫才會被法院准?

避免籠統,寫明『請命被告提出某年某月某日內部簽呈第X號』這類具體標的,通過率遠高於『相關文件』。

Q10囑託鑑定的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法院依第3款主動囑託鑑定時鑑定費由國庫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Q11怎麼證明機關手上有對我有利的文件?

指出文件存在的線索(會議紀錄、公文編號、法令要求製作的文件),由法院命機關提出,拒絕可作不利推定。

Q12行政訴訟調查證據 vs 民事訴訟差在哪?

行政訴訟採職權探知、法院主動調查;民事採當事人進行、法院被動。根源是行政訴訟資訊不對稱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_litigationcivil_litigation
證據調查主導權法院職權探知,可主動調查當事人進行,法院原則被動
資訊不對稱處理法院主動命機關提出文件以平衡由當事人自行舉證
鑑定費用法院囑託鑑定由國庫先墊付聲請人原則先預納
法官角色比喻球員,會主動下場找球裁判,等兩造打完才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4条(職権証拠調べ)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 德國VwGO § 86 Abs. 1(Untersuchungsgrundsatz / Amtsermittlung)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621-1 et s.(mesures d'instruction,procédure inquisitoriale)
🇺🇸 美國FRCP 16(審前會議)+ FRE 706(法院指定鑑定人)— 但美國採對抗制,法院無職權主動調查義務,僅為程序管理(對照而非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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