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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聲明起訴事項為始)

  1. 1.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2. 2.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3. 3.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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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言詞辯論以聲明起訴事項為始,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以文件代替言詞陳述,必要時才得朗讀文件必要部分。

Q · 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書狀唸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三項,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法官期待的是動態口頭陳述而非朗讀書狀。但同項但書允許「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例如引用法條原文、契約條款或判決關鍵段落。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個律師會犯的低級錯誤:把書狀印出來照唸。法官會打斷他說『請陳述,不要朗讀』。為什麼?因為這條規定言詞辯論就是要『言詞』。你寫了什麼書面已經在卷裡了,法官都看過。庭上的價值是『動態交鋒』:法官看你怎麼回應、怎麼解釋、怎麼面對對方的攻擊。讀稿的律師等於告訴法官『我準備的東西就只有這些,問我也沒用』。能脫稿陳述的律師壓倒讀稿律師,不是因為記性好,而是因為法官能感受到『真實的論證』和『準備好的台詞』之間的差別。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為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展與型態規範: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原則上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體現行政訴訟的言詞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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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書狀唸嗎?

原則上不行。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法官期待動態口頭陳述。但但書允許舉文件辭句必要時朗讀必要部分,例如引用法條原文、契約條款或判決段落。

Q2言詞辯論從什麼時候開始?

依第122條第一項,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接著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Q3什麼情況可以朗讀書狀內容?

依第122條第三項但書,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必要之部分,例如精確引用法條原文、契約具體條款或判決關鍵段落。

Q4外國當事人不通中文怎麼陳述?

適用同法第122條之1,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時,行政法院應用通譯協助其言詞陳述。

Q5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稿讀嗎?

原則不行。第122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

Q6言詞辯論主義是什麼?

判決原則上須本於言詞辯論所為陳述,法官心證建立在親耳聽到的內容,而非書面照唸。

Q7聲明起訴之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的具體內容(訴之聲明),是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展起點。

Q8什麼叫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

不能把書狀拿來照唸取代口頭陳述,要用自己的話就事實與法律動態說明。

Q9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怎麼進行?

先聲明起訴事項 → 就事實與法律口頭陳述 → 回應法官與對造爭點,必要時朗讀文件必要部分。

Q10開庭緊張到忘詞怎麼辦?

可請求容許整理或查閱條列筆記,法官通常會准,比照唸整篇書狀得體。

Q11怎麼準備才不會在庭上卡住?

把論點整理成5到10個關鍵要點而非整篇文章,練習用口語各講一遍。

Q12需要精確引用法條時怎麼做?

依第122條第三項但書,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al_statementreading_document
陳述方式用自己的話口頭陳述(原則)朗讀書狀文字(原則禁止)
法官心證可觀察回應、解釋與臨場判斷難以判斷準備深度與真實理解
允許時機全程適用僅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
與判決關係構成第188條判決基礎書面內容已在卷內,僅補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民事訴訟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48条以下(口頭弁論)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민사소송법 준용)→ 민사소송법 제134조(변론의 필요성)
🇩🇪 德國VwGO § 103(Gang der mündlichen Verhandlung)/§ 104(Erörterung der Streitsache)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6 et R731-1 et s.(procédure essentiellement écrite, débats oraux à l'audience limités)
🇺🇸 美國APA 5 U.S.C. § 556(oral hearing in formal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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