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聲明起訴事項為始)
- 1.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 2.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3.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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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言詞辯論以聲明起訴事項為始,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以文件代替言詞陳述,必要時才得朗讀文件必要部分。
Q · 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書狀唸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三項,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法官期待的是動態口頭陳述而非朗讀書狀。但同項但書允許「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例如引用法條原文、契約條款或判決關鍵段落。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個律師會犯的低級錯誤:把書狀印出來照唸。法官會打斷他說『請陳述,不要朗讀』。為什麼?因為這條規定言詞辯論就是要『言詞』。你寫了什麼書面已經在卷裡了,法官都看過。庭上的價值是『動態交鋒』:法官看你怎麼回應、怎麼解釋、怎麼面對對方的攻擊。讀稿的律師等於告訴法官『我準備的東西就只有這些,問我也沒用』。能脫稿陳述的律師壓倒讀稿律師,不是因為記性好,而是因為法官能感受到『真實的論證』和『準備好的台詞』之間的差別。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為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展與型態規範: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原則上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體現行政訴訟的言詞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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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書狀唸嗎?▾
原則上不行。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法官期待動態口頭陳述。但但書允許舉文件辭句必要時朗讀必要部分,例如引用法條原文、契約條款或判決段落。
Q2言詞辯論從什麼時候開始?▾
依第122條第一項,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接著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Q3什麼情況可以朗讀書狀內容?▾
依第122條第三項但書,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必要之部分,例如精確引用法條原文、契約具體條款或判決關鍵段落。
Q4外國當事人不通中文怎麼陳述?▾
適用同法第122條之1,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時,行政法院應用通譯協助其言詞陳述。
Q5行政訴訟開庭可以照稿讀嗎?▾
原則不行。第122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
Q6言詞辯論主義是什麼?▾
判決原則上須本於言詞辯論所為陳述,法官心證建立在親耳聽到的內容,而非書面照唸。
Q7聲明起訴之事項是什麼意思?▾
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的具體內容(訴之聲明),是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展起點。
Q8什麼叫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
不能把書狀拿來照唸取代口頭陳述,要用自己的話就事實與法律動態說明。
Q9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怎麼進行?▾
先聲明起訴事項 → 就事實與法律口頭陳述 → 回應法官與對造爭點,必要時朗讀文件必要部分。
Q10開庭緊張到忘詞怎麼辦?▾
可請求容許整理或查閱條列筆記,法官通常會准,比照唸整篇書狀得體。
Q11怎麼準備才不會在庭上卡住?▾
把論點整理成5到10個關鍵要點而非整篇文章,練習用口語各講一遍。
Q12需要精確引用法條時怎麼做?▾
依第122條第三項但書,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al_statement | reading_document |
|---|---|---|
| 陳述方式 | 用自己的話口頭陳述(原則) | 朗讀書狀文字(原則禁止) |
| 法官心證 | 可觀察回應、解釋與臨場判斷 | 難以判斷準備深度與真實理解 |
| 允許時機 | 全程適用 | 僅舉文件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 |
| 與判決關係 | 構成第188條判決基礎 | 書面內容已在卷內,僅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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