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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聲明起訴事項為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2.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3.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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