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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 條

  1. 1.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2. 2.前項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3. 3.前二項之通譯,準用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4. 4.有第二項情形者,其訴訟關係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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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規定,訴訟關係人不通曉國語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並準用鑑定人規定。

Q · 我中文不好,跟政府打行政官司聽不懂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方言時亦同。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同受保障,且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社工、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陪同在場。「應」字代表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法院的恩惠。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法院裡,國語不是唯一被承認的語言。如果你是外籍移工、外籍配偶,或者家裡的阿公阿嬤只會講台語、客語,碰上跟政府的行政訴訟,你可能直覺以為「我聽不懂、講不清楚,這官司根本沒得打」。本條法律告訴你錯了:行政法院「應該」幫你找通譯,這不是恩賜,是義務。連法官自己聽不懂訴訟關係人的方言,法官也得找通譯。聽障、語障朋友更被特別保護,除了通譯之外,2022 年新增的第四項允許家人、社工、信賴的人經審判長許可後陪同在場。這些條文存在的意義不是「政府很體貼」,是承認一件事:聽不懂、講不清楚的人,不能因為語言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為行政訴訟之通譯與陪同人規範,將不通曉國語者及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者的通譯保障,從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機關裁量,提升為行政訴訟法明文之法定義務,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增訂陪同人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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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譯費要當事人自己付嗎?

原則上由國庫負擔,因為這是法院的程序義務(依本條第三項準用鑑定人規定)。當事人不需要自己找翻譯也不需要自己付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自己找信任的翻譯陪同,這個人法律上不是「通譯」而是「輔佐人」,性質不同,費用可能要自己負擔。

Q2聽障朋友帶哥哥姊姊陪同進法庭可以嗎?

可以。本條第四項明確列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信賴之人都可以陪同,但需要審判長許可。內行人提示:「信賴之人」很彈性,事先具狀說明關係並附證明,比當天臨時提出更容易被准許。

Q3行政訴訟可以聲請台語、客語通譯嗎?

可以。本條規定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行政法院亦應用通譯,語言障礙不分國籍。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明確寫出所需語種(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並儘早於收到開庭通知後提出,法院才有時間安排合適人選。

Q4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1年新增的法庭通譯與陪同人規範,把通譯從準用民訴的機關裁量提升為行政訴訟法明文的法定義務。

Q5什麼人可以聲請行政訴訟通譯?

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的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及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者;法官不通曉其方言時亦同。

Q6陪同人制度是什麼?

聽語障礙之訴訟關係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

Q7通譯準用鑑定人規定是什麼意思?

代表通譯人的選任、拒卻、具結及費用負擔等,比照鑑定人辦理,費用原則由國庫負擔。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通譯?

收到開庭通知後儘早書面具狀向法院聲請,註明所需語種,越早提法院越有時間安排人選。

Q9聽障者怎麼帶陪同人進法庭?

事先具狀寫明陪同人身分(配偶、社工、信賴之人)並附證明,向審判長聲請許可,比當天臨時提出更易准許。

Q10通譯費用怎麼算、誰付?

準用鑑定人規定,原則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需自付;自行找的輔佐人則可能要自負費用。

Q11通譯品質不好怎麼處理?

當庭請審判長將通譯問題記明筆錄並考慮更換;若致無法充分陳述,可作為上訴理由。

Q12通譯 vs 文字陳述,聽障者該用哪個?

通譯是原則、文字是補充。文字適合簡短溝通,複雜陳述仍應用通譯避免誤解與拖延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通譯文字陳述陪同人
適用對象不通曉國語者 + 聽語障礙者限聽語障礙者限聽語障礙者
法律性質法院應作為之義務通譯之補充手段經審判長許可後得為
費用負擔原則國庫負擔(準用鑑定人)無額外費用陪同人非通譯,費用可能自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4条(通訳人)/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3조(통역)/행정소송법 준용
🇨🇳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第11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之權利與翻譯提供)
🇩🇪 德國GVG § 185(Hinzuziehung eines Dolmetschers)
🇺🇸 美國28 U.S.C. § 1827(Court Interpreter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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