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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2. 前項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3. 前二項之通譯,準用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4. 有第二項情形者,其訴訟關係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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