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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105起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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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 2.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規定起訴須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款,經訴願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

Q · 告政府的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三款: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缺項會命補正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起訴的訴狀必須表明三款法定事項:當事人(誰告誰)、起訴之聲明(要法院做什麼)、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什麼請求、基於什麼事實)。另宜記載程序事項與證據方法;案件若經訴願程序,須附具訴願決定書。三款缺一者,法院會先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間訴訟時效不會幫你補回。

白話解讀

訴狀是你告政府的入場券。你要告政府,動機再正當、被處分得再冤,沒有一張合格的訴狀就進不了法院的大門。本條規定的三件事看起來不難:當事人是誰、要法院做什麼(聲明)、為什麼這樣告(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但律師的所有功力都藏在第三項裡。一個寫得清晰的訴訟標的,能讓法官第一頁就抓到爭點;寫得含糊的,會收到「命補正」的通知,補正不及時案子直接停擺。更關鍵的是:自己寫狀紙的人,敗的往往不是法律論點,是訴狀第三項只寫了兩行字,把法官該看懂的爭點藏在自己的情緒裡。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為起訴程式之程序規範,明定起訴應以訴狀向行政法院表明三款法定必載事項: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並宜記載程序事項與證據方法,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構成行政訴訟進入實質審理的形式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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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寫狀紙能贏嗎?

程式上可以,內容上看你對案件的掌握度。法律不強制律師代理,但訴訟標的寫得不精確很容易被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建議至少把訴願決定書爭點分段照抄作為原因事實骨架,再加上不服的具體理由,並用「請求法院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這種句式寫聲明。

Q2訴狀少寫了一項可以補嗎?

可以。法院會裁定命補正,給你一段期限(通常 7 到 15 日)補充,逾期沒補才會駁回。重點是補正本身不重啟訴訟時效,所以速度比完美重要。若律師排不出時間,寧可先補一份不完美但符合形式的補正狀,後面再追補完整版。

Q3行政訴訟訴狀要寫什麼?

依第 105 條須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款,另宜記載證據方法,經訴願者附訴願決定書。

Q4什麼是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訴訟標的是你主張的請求權法律框架(指向訴訟類型),原因事實是支撐請求的具體事實,不是吐苦水。

Q5起訴之聲明是什麼意思?

你具體請求法院作成的判決內容,例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要明確不能寫「請主持公道」。

Q6應記載和宜記載差在哪?

三款是法定必載,缺項命補正;程序事項、證據方法是宜記載,漏寫不影響起訴合法性但影響審理效率。

Q7行政訴訟訴狀怎麼寫?

確認是否經訴願 → 寫當事人 → 寫具體聲明 → 寫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 附證據與訴願決定書 → 期限內提出。

Q8收到命補正通知怎麼辦?

先看期限(常見 7 到 15 日),速度優先,先補符合形式的版本再追補完整版,逾期不補案件可能失效。

Q9起訴聲明範例怎麼寫?

用「請求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請求被告作成核准 X 之處分」這類明確句式,指明撤銷對象與請求內容。

Q10訴訟標的寫不清楚怎麼補救?

照訴願決定書爭點分段建構原因事實骨架,指向行政訴訟法的具體訴訟類型條文,再加上不服理由。

Q11行政訴狀和民事訴狀訴訟標的寫法一樣嗎?

不一樣,行政訴訟訴訟標的概念與民事不同,套用民事寫法常被命補正,浪費十幾天。

Q12聲明寫太籠統會直接駁回還是命補正?

會先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間時效不會幫你補回,籠統聲明仍應盡早具體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漏未記載的後果
當事人(第一款)法定必載程式不合,命補正,逾期駁回
起訴之聲明(第二款)法定必載法院無從判斷請求範圍,命補正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第三款)法定必載爭點不明,最常見的命補正循環來源
程序事項、證據方法宜記載(非必載)不影響起訴合法性,但影響審理效率
訴願決定書經訴願者應附程式不合,命補正補附

性質

當事人(第一款)
法定必載
起訴之聲明(第二款)
法定必載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第三款)
法定必載
程序事項、證據方法
宜記載(非必載)
訴願決定書
經訴願者應附

漏未記載的後果

當事人(第一款)
程式不合,命補正,逾期駁回
起訴之聲明(第二款)
法院無從判斷請求範圍,命補正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第三款)
爭點不明,最常見的命補正循環來源
程序事項、證據方法
不影響起訴合法性,但影響審理效率
訴願決定書
程式不合,命補正補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134 条(訴状の記載事項)+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7 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9조(소장의 기재사항)+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9 条(起诉条件)
德國VwGO § 82(Inhalt der Klageschrift)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 R. 411-1(contenu de la requêt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a)(general rules of plea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0981222 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起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訴之聲明名詞
  • 證據方法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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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