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規定起訴須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款,經訴願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
Q · 告政府的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三款: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缺項會命補正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起訴的訴狀必須表明三款法定事項:當事人(誰告誰)、起訴之聲明(要法院做什麼)、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什麼請求、基於什麼事實)。另宜記載程序事項與證據方法;案件若經訴願程序,須附具訴願決定書。三款缺一者,法院會先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間訴訟時效不會幫你補回。
訴狀是你告政府的入場券。你要告政府,動機再正當、被處分得再冤,沒有一張合格的訴狀就進不了法院的大門。本條規定的三件事看起來不難:當事人是誰、要法院做什麼(聲明)、為什麼這樣告(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但律師的所有功力都藏在第三項裡。一個寫得清晰的訴訟標的,能讓法官第一頁就抓到爭點;寫得含糊的,會收到「命補正」的通知,補正不及時案子直接停擺。更關鍵的是:自己寫狀紙的人,敗的往往不是法律論點,是訴狀第三項只寫了兩行字,把法官該看懂的爭點藏在自己的情緒裡。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為起訴程式之程序規範,明定起訴應以訴狀向行政法院表明三款法定必載事項: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並宜記載程序事項與證據方法,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構成行政訴訟進入實質審理的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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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上可以,內容上看你對案件的掌握度。法律不強制律師代理,但訴訟標的寫得不精確很容易被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建議至少把訴願決定書爭點分段照抄作為原因事實骨架,再加上不服的具體理由,並用「請求法院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這種句式寫聲明。
可以。法院會裁定命補正,給你一段期限(通常 7 到 15 日)補充,逾期沒補才會駁回。重點是補正本身不重啟訴訟時效,所以速度比完美重要。若律師排不出時間,寧可先補一份不完美但符合形式的補正狀,後面再追補完整版。
依第 105 條須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款,另宜記載證據方法,經訴願者附訴願決定書。
訴訟標的是你主張的請求權法律框架(指向訴訟類型),原因事實是支撐請求的具體事實,不是吐苦水。
你具體請求法院作成的判決內容,例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要明確不能寫「請主持公道」。
三款是法定必載,缺項命補正;程序事項、證據方法是宜記載,漏寫不影響起訴合法性但影響審理效率。
確認是否經訴願 → 寫當事人 → 寫具體聲明 → 寫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 附證據與訴願決定書 → 期限內提出。
先看期限(常見 7 到 15 日),速度優先,先補符合形式的版本再追補完整版,逾期不補案件可能失效。
用「請求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請求被告作成核准 X 之處分」這類明確句式,指明撤銷對象與請求內容。
照訴願決定書爭點分段建構原因事實骨架,指向行政訴訟法的具體訴訟類型條文,再加上不服理由。
不一樣,行政訴訟訴訟標的概念與民事不同,套用民事寫法常被命補正,浪費十幾天。
會先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間時效不會幫你補回,籠統聲明仍應盡早具體化。
| 項目 | 性質 | 漏未記載的後果 |
|---|---|---|
| 當事人(第一款) | 法定必載 | 程式不合,命補正,逾期駁回 |
| 起訴之聲明(第二款) | 法定必載 | 法院無從判斷請求範圍,命補正 |
|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第三款) | 法定必載 | 爭點不明,最常見的命補正循環來源 |
| 程序事項、證據方法 | 宜記載(非必載) | 不影響起訴合法性,但影響審理效率 |
| 訴願決定書 | 經訴願者應附 | 程式不合,命補正補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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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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