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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300 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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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假處分原則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管轄,但情況急迫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就近管轄。

Q · 急著聲請假處分,一定要跑到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假處分原則上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實務上只要能具體說明跑去本案管轄法院會來不及(例如明天就拆、後天就斷水),就符合急迫要件,可就近聲請,節省的不只是車程,更是救命的時間。

白話解讀

時間是行政訴訟最殘酷的對手。你的房子明天就要被拆,今天才發現自己住的縣市跟管轄本案的法院隔了三個小時車程,你還要聲請假處分嗎?這條給你一個逃生口:原則上假處分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可以改向「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差別不只是省車程,是省時間。標的所在地的法院離現場近,調查方便、勘驗快速,急迫案件的處理速度可能差好幾倍。這條經過三次修正,從最初只能找高等行政法院,到現在可以找地方行政法院,立法者每一次都在縮短人民找到法院的距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00條為假處分的管轄分配規範,採「原則本案管轄、例外就近管轄」雙軌制:原則上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管轄,以維持案件脈絡完整;但有急迫情形時,得改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以確保偏遠或緊急案件的即時救濟可能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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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樣才算「急迫情形」可以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

法律沒有列舉具體標準,由法院個案判斷。實務上「明天就要動工」「本週就要斷水斷電」「下週就要拆除」這類有具體時間表的案件較容易被認定。內行人提示:附上對方寄來的施工通知、拆除公告或執行命令的影本,是證明急迫性最有力的證據。

Q2如果我搞錯管轄法院,聲請會被駁回嗎?

不會直接駁回,法院會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但移送過程會消耗幾天到幾週時間,急迫案件可能因此來不及。內行人提示:拿不準時,先向就近法院聲請並主張急迫性,同時表明若認無急迫性請移送本案管轄法院,這樣兩條軌道都不會卡住。

Q3假處分管轄和假扣押管轄一樣嗎?

結構非常相似,假扣押管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294條,同樣設有標的所在地的就近管轄;假處分則準用假扣押規定(第302條)。內行人提示:兩者都是保全程序,遇到緊急情況時,先確認你要保全的是金錢請求(假扣押)還是其他現狀(假處分),再對應條文選定管轄法院。

Q4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假處分聲請的管轄法院:原則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管轄,急迫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Q5什麼是假處分?

為防止現狀變更使請求不能或甚難實現,由法院命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暫時性保全措施,與假扣押同屬保全程序。

Q6什麼叫「急迫情形」?

現狀將於極短時間內變更,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將來不及救濟的緊急狀態,例如明天動工、本週斷電。

Q7地方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差在哪?

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就近法院(111年修法設置),高等行政法院層級較高;本條急迫時的就近管轄歸地方行政法院。

Q8急迫的假處分要怎麼聲請?

評估急迫性 → 選定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 → 蒐集急迫證據 → 撰寫聲請狀釋明 → 遞狀並副本送本案法院備查。

Q9怎麼證明情況急迫?

附上對方寄來的施工通知、拆除公告或執行命令影本,呈現具體時間表,比抽象主張有效十倍。

Q10聲請假處分要花多少錢?

假處分聲請費為固定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規定),律師代撰聲請狀費用視個案,金額遠低於本案訴訟。

Q11搞不清楚該去哪個法院怎麼辦?

先向就近法院聲請並主張急迫,同時表明若認無急迫請移送本案管轄法院,兩條軌道都不卡住。

Q12假處分 vs 假扣押管轄差在哪?

假處分管轄在第300條、假扣押在第294條,結構相似都有標的所在地就近管轄;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保全其他現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案管轄行政法院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
適用情形原則情形有急迫情形時
優點案件脈絡完整、避免裁判矛盾離現場近、調查勘驗快、回應速度可能更快
舉證重點無須證明急迫須具體釋明急迫事實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VwGO § 123(einstweilige Anordnung,行政法院假處分),管轄依 § 52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521-3(référé mesures utiles)
🇺🇸 美國FRCP 65(preliminary injunction / TRO),管轄依 APA 司法審查及聯邦審判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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