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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301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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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1條規定,聲請假處分原則上只須釋明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Q · 聲請假處分一定要先繳一大筆擔保金嗎?

不用。行政訴訟原則上只要釋明,不命供擔保

依行政訴訟法第301條,聲請假處分原則上只需「釋明」請求及原因,也就是讓法院相信主張大致為真,門檻低於要求完全確信的「證明」。除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以代替釋明。這項設計與民事訴訟動輒要求高額擔保的慣例不同,目的是讓經濟弱勢的人民也能對抗政府的違法處分。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裡有個慣性:聲請保全處分被要求提供高額擔保金幾乎是常態,沒錢沒擔保就沒救濟。行政訴訟特意把這個慣性打破了。301條告訴法院:聲請假處分的人,原則上只要「釋明」就好,不要動不動就叫人家拿錢出來擔保。「釋明」是什麼?是讓法院相信「這件事大致是真的」的舉證,比「證明」(要求毫無疑義的確信)門檻低很多。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對抗政府的訴訟裡,人民往往是經濟弱勢方,如果還要求高額擔保,等於用錢把救濟之門關上。這條看起來是程序細節,實際上是一條「不讓窮人被擋在門外」的價值宣示。「特別情事」這個例外口子很窄,原則上法院不該命供擔保。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01條規範假處分的釋明原則:聲請假處分者原則上僅須「釋明」請求及原因,使法院相信其主張大致為真即可,法院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以代替釋明。此設計刻意切割民事訴訟的高額擔保慣例,降低人民對抗政府處分時聲請保全的經濟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釋明」和「證明」到底差在哪?

證明要求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釋明只要「使法院信其大致為真」就夠了。例如證明房子明天會被拆要附正式公告、施工合約、執行命令;釋明同樣的事,附上施工通知影本和現場照片就可能足夠。關鍵在於具體事證的累積,而非單一鐵證。

Q2什麼算「特別情事」可以命我供擔保?

法律沒列舉,由法院個案判斷。常見的特別情事包括聲請人主張的事實有疑、被聲請方可能受重大損害、案件爭議過於複雜難以釋明等。被命供擔保時,可主張依比例原則應降低數額並附財務狀況證明,法院通常願意壓到象徵性數額。

Q3行政訴訟法第301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假處分的釋明原則:聲請人原則上只須釋明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Q4假處分的釋明是什麼意思?

釋明是讓法院相信主張「大致為真」的舉證,門檻低於要求完全確信的「證明」,可用相對較弱但具體的事證累積達成。

Q5什麼是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指法院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以擔保替代釋明不足之處;第301條原則上禁止這種作法,僅特別情事例外。

Q6行政訴訟假處分和民事假處分差在哪?

民事訴訟保全常被要求高額擔保,行政訴訟第301條原則上不命供擔保,門檻明顯較低,傾向救濟可及性。

Q7聲請行政訴訟假處分怎麼釋明?

在聲請狀以時間表、施工通知、現場照片、財務證明等具體事證,累積成使法院相信主張大致為真的程度,並主動援引第301條。

Q8如果法院命我供擔保,金額怎麼決定?

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可主張依比例原則並附財務狀況證明請求降低,實務上常壓至象徵性數額(幾萬甚至幾千元)。

Q9聲請假處分要花多少錢?

假處分聲請須繳裁判費(聲請事件定額),若委任律師另計,原則上無須先繳高額擔保金。

Q10怎麼證明假處分有急迫必要?

以施工通知、執行命令、公告時間表、現場勘查照片等具體事證,呈現現狀若不維持將難以回復的急迫性。

Q11行政訴訟假處分 vs 民事假處分擔保差在哪?

行政訴訟第301條原則不命供擔保,民事訴訟保全常命供高額擔保以代釋明,這是兩套程序的根本價值差異。

Q12假處分 vs 停止執行(第116條)怎麼選?

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執行者,依第299條不得聲請假處分;屬行政處分者優先走停止執行,非處分爭議才用假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訴訟假處分(§301)民事訴訟保全處分
舉證程度釋明即可(大致為真)亦為釋明,但實務常以擔保補強
擔保原則原則不命供擔保常命供高額擔保以代釋明
立法目的降低人民對抗政府的經濟門檻平衡兩造私人利益與脫產風險
例外有特別情事才得命供擔保命供擔保為常態

行政訴訟假處分(§301)

舉證程度
釋明即可(大致為真)
擔保原則
原則不命供擔保
立法目的
降低人民對抗政府的經濟門檻
例外
有特別情事才得命供擔保

民事訴訟保全處分

舉證程度
亦為釋明,但實務常以擔保補強
擔保原則
常命供高額擔保以代釋明
立法目的
平衡兩造私人利益與脫產風險
例外
命供擔保為常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保全法 第13条(保全の必要性等の疎明)
韓國민사집행법상 가처분의 소명 요건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行为保全,可责令提供担保)
德國VwGO § 123 i.V.m. ZPO § 920 Abs. 2, § 294(Glaubhaftmach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
美國Fed. R. Civ. P. 65(c)(security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 假處分名詞
  • 名詞
  • 擔保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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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301 條規定:「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3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