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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302 條(假處分準用假扣押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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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假扣押之程序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是行政訴訟緊急保全的準用樞紐。

Q · 行政訴訟裡想緊急凍結現狀,這條怎麼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2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假扣押的程序規定(聲請、釋明、擔保、撤銷等)在假處分一律準用。實務意義是:當你要在判決前暫時凍結某個狀態(禁止拆除、禁止移轉、禁止改變使用),不需要另立一套程序,直接套用第293條以下假扣押的規則操作,包含須釋明請求與保全原因、法院得命供擔保、對方得聲請撤銷等雙向制衡。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官司,最怕的不是輸,而是「贏了也沒用」。法院判你勝訴,但你想保護的東西早就被拆了、被賣了、被改了。這條告訴你:在行政訴訟裡,你可以聲請「假處分」(在判決前暫時凍結現狀的緊急保護令),而它的遊戲規則直接借用假扣押那一套。假扣押是凍結對方財產,假處分是凍結「狀態本身」:禁止拆除、禁止移轉、禁止改變使用方式。這條的價值不在它寫了什麼,而在它打通了一條通道:原本只在民事訴訟裡才看得到的緊急保護程序,行政訴訟也能用。如果你不知道這條,你就只會死等判決,等到時候黃花菜都涼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02條為保全程序的準用條款,明定在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假扣押之程序規定(釋明、擔保、撤銷、管轄等)於假處分一體適用,使行政訴訟得借用既有假扣押機制,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對爭議狀態提供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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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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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到底是什麼?跟停止執行差在哪?

假處分是凍結某個狀態的法院命令(例如禁止移轉、禁止施工),用在你想阻止某件事發生的情境。停止執行是針對已作成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拆除令),請求暫停它的執行力。判斷方式:對抗的是一個處分書就用停止執行(第116條),對抗的是事實狀態或第三方行為就用假處分(第302條)。實務上有時兩個都聲請,雙保險。

Q2聲請假處分需要先繳一大筆錢嗎?

原則上法院可以命你提供擔保金,金額由法院裁定。但行政訴訟法第301條規定公益事項可聲請免供擔保。若你的訴訟具公益性質(環保、文化資產、原住民權益),務必在聲請書中強調並引用第301條請求免擔保。擔保金不是罰款,案件結束會發還,只是訴訟期間被凍結。

Q3法院核准假處分後,對方違反怎麼辦?

假處分裁定具強制力。對方違反裁定(例如法院禁止移轉卻仍過戶),你可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損害賠償;若違反者為公務機關,還可能涉及公務員的個人責任。拿到裁定後立刻送達對方並保留送達證明,是日後追究違反責任的關鍵證據。

Q4行政訴訟法302條在說什麼?

保全程序準用條款:除別有規定外,假扣押的程序規定在假處分一律準用,不必另立一套規則。

Q5假處分跟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凍結金錢請求的責任財產,假處分凍結爭議狀態或事實行為,但兩者程序透過本條共用。

Q6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組規定,避免重複立法,本條把假扣押規則接到假處分。

Q7假處分的「假」是什麼意思?

是「暫時」的意思,源自德文 vorläufig,效力是真的,違反會被強制執行。

Q8行政訴訟假處分怎麼聲請?

辨明工具→蒐集急迫性證據→處理擔保→向管轄行政法院遞狀,急迫時可請求3日內裁定。

Q9聲請假處分要準備哪些證據?

釋明請求與保全原因的事證:施工通知、過戶日程、執行公告等急迫性文件。

Q10假處分擔保金怎麼處理?

由法院裁定金額,公益事項可依第301條聲請免供擔保,擔保金結案後發還。

Q11假處分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管轄,急迫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Q12假處分 vs 停止執行哪個該用?

對抗處分書本身用停止執行(第116條),對抗處分以外的狀態或事實行為用假處分(第302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假處分(302條)停止執行(116條)假扣押(293條)
對抗對象處分以外的狀態或事實行為已作成的行政處分本身金錢請求的責任財產
保全目的凍結現狀、防止狀態惡化暫停處分執行力防止脫產確保日後執行
典型情境禁止拆除、禁止過戶、禁止施工暫停拆除令、罰鍰執行凍結對方財產
程序依據準用假扣押第293條以下自有要件與審查標準本編原始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VwGO § 123(einstweilige Anordnung,準用 ZPO §§ 920, 921, 927)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521-1 et s.(référé-suspension / référé-libert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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