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5、536條:法院得彈性決定假處分方法,相對人得釋明損害聲請撤銷或變更。
Q · 行政訴訟的假處分可以用哪些方法?對方能反制嗎?
可以。法院有彈性處置權,相對人也能聲請撤銷
依行政訴訟法第30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5條,法院得自行決定假處分的方法,包括禁止一定行為、指定保管人、命為特定行為,不限於單純凍結。同條準用第536條,相對人若釋明會因假處分受難以補償之損害,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一條準用條文同時給了聲請人彈性方案空間,也給了相對人實質的反制路徑。
這條是一座橋。它把民事訴訟法第535、536條兩個關鍵條文,原封不動搬進行政訴訟的假處分程序裡用。第535條告訴法院:假處分的方法你自己決定,可以禁止對方做某事、可以指定保管人、可以命特定行為。第536條告訴對方:如果你能釋明假處分會讓你受到難以補償的損害,你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對你來說,這條的真正意義是它打開了一個工具箱:行政訴訟的假處分不只是「凍結」一招,法院其實有非常多元的處置手段。但同樣地,你的對手也有反制的程序。知道有這個工具箱存在的人,跟以為假處分只有一種樣子的人,在攻防策略上完全不同。
行政訴訟法第303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第535條(法院假處分處置權)與第536條(相對人聲請撤銷或變更權)整體引入行政訴訟的假處分程序,使行政訴訟保全程序得以共用民事訴訟法已成熟的彈性處置與救濟機制,而毋庸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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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條規定法院可以決定假處分的方法(禁止行為、指定保管人、命為一定行為等),第536條規定相對人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假處分。行政訴訟法不重複立法而是準用,這在立法技術上很常見。查行政訴訟法找不到的程序細節,先跳到民事訴訟法第522至538條保全程序專章找,有很高機率找得到答案。
可以。依第536條結合擔保制度的精神,你可以向法院釋明假處分對你造成的損害規模,請求命相對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金越高,對方繼續維持假處分的成本就越高,常因此撤回。釋明時提出具體營業損失、契約違約金、員工薪資成本等實證數據,比抽象描述有效得多。
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5條,法院得指定律師、會計師或中立第三人作為保管人。在公有地或工地爭議中,由法院指定中立保管人,比單純禁止移轉更具保護力。
有。可於10日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8條),或依準用之第536條釋明難以補償損害聲請撤銷或變更,並提供替代方案或擔保。若對方未於指定期間提起本案訴訟,亦可聲請撤銷假處分。
規定行政訴訟假處分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5、536條,引入法院彈性處置權與相對人撤銷變更權。
535給法院彈性決定方法(利於聲請人),536給相對人聲請撤銷或變更(防禦端),一攻一守。
立法技術上,將某條文於性質相容範圍內適用於另一程序,避免重複立法。
準用535條,法院得指定律師、會計師或中立第三人,常用於公有地或工地爭議。
確認非屬停止執行事項 → 依301條釋明原因 → 援引535條主動提處置方案 → 向管轄法院聲請。
準用536條釋明難以補償損害,聲請撤銷或變更;或對方未依期提本案訴訟時聲請撤銷。
請求法院命相對人提高擔保金,以具體營業損失、違約金、薪資成本佐證損害規模。
抗告期間為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逾期喪失抗告權,宜及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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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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