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規定,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處分,自判決確定日起於無效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Q · 都市計畫被判無效後,我家的拆除命令還會被執行嗎?
還沒執行的不得再執行;已執行完的回不來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三項,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依該計畫作成的處分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在無效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但已確定且執行完畢的處分效力不受影響。換言之,收到拆除通知還沒動工,通知失去執行力;房子已被拆,原則上回不來,只能另循國家賠償途徑。判決確定日是這條切割線。
法院判一份都市計畫無效之後,你以為事情結束了,其實才剛開始。這份都市計畫過去十年可能依它發出去成千上萬張建照、徵收命令、變更使用、罰單。這些「依無效計畫做的決定」怎麼辦?這條給了一個讓人意外的答案:已經做完、確定的決定,效力不受影響(這叫信賴保護),但如果還沒執行完,從判決確定那一刻起,在無效的範圍內不能再強制執行。你的房子如果根據這份都市計畫已經被拆了,回不來。但如果只是收到拆除通知還沒動工,這個通知立刻失去執行力。判決確定的那一秒,是你能不能保住財產的分水嶺。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後續效力規範,處理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後,對既存行政處分與確定裁判的擴散效果:確定裁判受信賴保護不受影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處分自判決確定日起於無效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並開啟刑事非常上訴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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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能。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確定裁判的效力不受影響。法律選擇穩定優先於追溯,否則整個社會會陷入無限回溯的混亂。但如果你的處分還在訴願或行政訴訟階段未確定,可以加入這個無效判決的論點主張連帶撤銷。罰鍰是否可走國家賠償,要看原承辦機關有無故意或過失,門檻很高。
如果你有未執行完畢的處分,例如拆除、徵收、變更使用,公告日是你主張不得繼續執行的對外明確時點。立即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請求暫停執行,並附判決公告佐證。主動提供承辦人判決文號和對應法條,比要求他們自己查省事許多,也較容易拿到正面回應。
可以,但要走非常上訴的程序,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本條第二項明確賦予這個通道,是行政訴訟結果反向影響刑事系統的少數通道之一。聲請非常上訴並非當事人直接提,要透過律師寫聲請函給檢察總長,並附都市計畫無效判決及原刑事判決,論證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自判決確定日起在無效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已執行完畢的回不來。
規範都市計畫被判無效後,對既存處分與確定裁判的效力切割,以及刑事非常上訴通道。
已確定且執行完畢的處分與裁判受信賴保護,不因計畫事後無效而回溯失效,維持法安定。
它是執行禁止效力的起算點,也是區分已執行完畢與未執行的時間切割線。
先查處分執行狀態;未執行就聲請暫停執行並加入審查訴訟;執行中待判決確定後書面通知停止。
待無效判決確定後,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附原發布機關公告的判決主文佐證最有力。
透過律師具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附無效判決與原刑事判決論證因果。
只能評估國家賠償,須證明機關有故意或過失,且受國賠請求權時效拘束。
已執行完畢效力凍結受保護不可回復;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則自確定日起不得再強制執行。
| category | enforceable | remedy |
|---|---|---|
| 已執行完畢之確定處分 | 效力不受影響,不得回復 | 僅能評估國家賠償(機關須有故意或過失) |
| 執行中或執行未完畢之處分 | 自判決確定日起於無效範圍內不得繼續強制執行 | 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停止執行,附判決公告 |
| 尚未執行之處分 | 自判決確定日起失去執行力 | 主張不得執行,必要時併聲請暫停執行 |
| 刑事確定裁判 | 因都市計畫無效致違背法令者 | 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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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 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前條第三項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計畫經宣告無效或失效確定後,法律上已具對世效力,但該都市計畫原已經發布而形式上存在,為去除該形式上存在之都市計畫,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送達判決正本於原發布機關,原發布機關應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例如:比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判決主文公告。至僅依前條第三項為都市計畫違法之宣告者,固不影響原都市計畫之效力,惟為有利相關機關依判決意旨為後續必要之處置,爰於第一項併同規定應將判決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公告判決主文。 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者,既具有對世效力,其效力所及,可能導致依據該都市計畫所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之違法,因攸關被告之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等重要權利,允宜循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之規定救濟,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除刑事確定裁判外,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法院基於該都市計畫所為其他確定裁判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亦不允許當事人以該都市計畫業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為由,對其他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惟另考量其他確定裁判如為給付判決,可能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如為實現此等裁判之內容,再由公權力予以強制執行,則無異置行政法院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效力於不顧,而過度貶抑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維護法秩序功能,殊非法治之本旨,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後段、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於本條第三項規定其他確定裁判「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五、同理,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如確定判決前已適用該都市計畫作成行政處分,而該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告確定或已判決確定者,關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與後續執行,宜與對上述其他確定裁判之效力相同,爰於第四項規定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六、行政法院對違法之都市計畫僅為違法之宣告者,此一確定判決亦具對世效力,從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相關機關負有依判決意旨使都市計畫回復至合法狀態之義務,爰於第五項規定「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計畫經宣告無效或失效確定後,法律上已具對世效力,但該都市計畫原已經發布而形式上存在,為去除該形式上存在之都市計畫,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送達判決正本於原發布機關,原發布機關應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例如:比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判決主文公告。至僅依前條第三項為都市計畫違法之宣告者,固不影響原都市計畫之效力,惟為有利相關機關依判決意旨為後續必要之處置,爰於第一項併同規定應將判決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公告判決主文。 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者,既具有對世效力,其效力所及,可能導致依據該都市計畫所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之違法,因攸關被告之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等重要權利,允宜循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之規定救濟,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除刑事確定裁判外,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法院基於該都市計畫所為其他確定裁判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亦不允許當事人以該都市計畫業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為由,對其他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惟另考量其他確定裁判如為給付判決,可能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如為實現此等裁判之內容,再由公權力予以強制執行,則無異置行政法院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效力於不顧,而過度貶抑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維護法秩序功能,殊非法治之本旨,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後段、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於本條第三項規定其他確定裁判「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五、同理,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者,如確定判決前已適用該都市計畫作成行政處分,而該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告確定或已判決確定者,關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與後續執行,宜與對上述其他確定裁判之效力相同,爰於第四項規定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六、行政法院對違法之都市計畫僅為違法之宣告者,此一確定判決亦具對世效力,從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相關機關負有依判決意旨使都市計畫回復至合法狀態之義務,爰於第五項規定「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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