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一章之規定。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1為準用條款,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Q · 打都市計畫官司,本章沒寫的程序問題去哪找規則?
本章沒寫的,準用通常訴訟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1,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除本章(第237條之18至237條之30)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所以遇到管轄、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本章未規定的問題,第一個動作是回頭翻第一章,但要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審查法規而非個案處分」的客觀訴訟性質調整,不是無腦照搬。
法律不喜歡重複寫同樣的東西。如果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每一步都重新寫一遍管轄、起訴、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判決,整部法律會多出幾百條。立法者用了一個技巧叫「準用」:除非本章另有規定,否則直接搬通常訴訟程序的規定來用。這個技巧的好處是法律短了,壞處是要看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你必須先懂通常訴訟程序,因為大部分規則都在那裡。對使用者來說,你在打都市計畫官司時,遇到沒寫的問題,第一個動作是去翻第一章的對應條文,而不是以為「本章沒寫就沒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1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準用(概括引用)條款,明定本章未規定的事項,比照適用本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並依本程序客觀訴訟之性質作必要調整,是大量減省立法重複的技術性樞紐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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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是直接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要看情況調整。例如本章準用第一章的訴訟程序,但因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對象是法規而非個案處分,某些規定(如針對個別處分的停止執行)就不能完全照搬。讀法律遇到準用時,要回頭看被準用的條文,並判斷在這個新脈絡下哪些部分要調整。
本章已有專屬保全程序(237-30),所以不準用第一章的停止執行規定(116條);另對判決效力(237-29)也有特別規定。實務上爭議多的是哪些可準用、哪些不可準用,要靠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逐案累積。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準用條款,本章沒寫的事項比照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辦理,是整章的結構樞紐。
對性質類似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但要依新脈絡調整,不是直接照搬。
針對違法都市計畫,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審查其效力的客觀訴訟程序。
以維護法規秩序合法性為目的、不以個人權利受損為前提的訴訟類型,都市計畫審查屬之。
先翻本章237-18到237-30有沒有特別規定,沒有再依237-31準用第一章通常程序。
看本程序審查的是法規命令而非個案處分,凡針對個案處分設計的規定,準用時須調整或排除。
比對本章是否已有專屬規定,如保全程序237-30即排除停止執行116條之準用。
先本章特別規定、再被準用章節、最後依程序性質調整,順序顛倒會在特別規定前撞牆。
適用是直接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要依新程序性質調整。
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比照某條,類推適用是無明文時就相似事理填補漏洞。
| 項目 | 意義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例 |
|---|---|---|
| 適用 | 直接套用該條規定 | 本章237-19專屬管轄直接適用 |
| 準用 | 比照辦理但依新脈絡調整 | 237-31準用第一章證據、辯論規定 |
| 不準用(排除) | 本章另有規定故不借用 | 已有保全程序237-30,排除停止執行116條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本編第一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其審理準用本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惟如何準用,仍應斟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徵及本章之法規結構,例如:鑑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客觀訴訟性質與都市計畫多屬法規性質,且本章已特設保全程序之規定,足資因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實際需要,自無適用本編第一章第二節停止執行規定之必要。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其審理準用本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惟如何準用,仍應斟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徵及本章之法規結構,例如:鑑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客觀訴訟性質與都市計畫多屬法規性質,且本章已特設保全程序之規定,足資因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實際需要,自無適用本編第一章第二節停止執行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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