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8 條
- 1.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2.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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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且上訴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Q · 高等行政法院判輸了,還能上訴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但同條第二項限制: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意即你只能就同一訴訟標的爭執原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不能在上訴審帶入新請求、新主張或新事實。簡易訴訟與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不在此列。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判完不是終點,這條是你能爭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依據。但這條同時關了一扇門:到了上訴審,你不能改變訴訟的內容(變更)、不能加入新的訴訟主張(追加)、也不能提起反訴。意思是,高等行政法院打輸了,你只能就同一個訴訟標的、用法律見解的爭議再戰一次,不能再帶新的請求、新的事實上場。所以高等行政法院那一審的訴訟策略決定了你後面所有可能性。多數人輸在第二審才發現第一審該寫的論點沒寫,但已經沒有機會補。這條表面是上訴權,骨子裡是要求當事人在第一審就用盡所有牌。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為行政訴訟上訴審的入口規範:第一項賦予對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權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二項則限制上訴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確立「事實審終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審屬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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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再帶新證據嗎?▾
原則上不行。上訴審是法律審,主要審查原審法律適用有沒有錯,不重新審理事實,新證據和新主張在上訴審都不能提出。所以第一審才是真正的決戰場,行政訴訟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就是法律審,事實的戰局到一審就定了。
Q2自己可以打上訴審嗎?▾
法律上可以,但實務上極不建議。上訴理由書要求嚴格的法律論述技術,寫不到位會被駁回不受理,最高行政法院特定類型案件已採律師強制代理。第一審輸了想自己寫上訴理由書,被駁回的機率非常高。
Q3什麼樣的案件不能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和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的,原則上不能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37條之9),這些是第238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所排除的情況。若案件落在簡易訴訟範圍,要從第一審就用盡攻防。
Q4行政訴訟敗訴怎麼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依第238條,對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上訴,送達後20日內向原審遞上訴狀,再補提上訴理由書。
Q5行政訴訟法238條是什麼?▾
規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資格與限制:得上訴但上訴審不得變更、追加訴訟或提起反訴,確立事實審終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審屬最高行政法院。
Q6什麼叫上訴審不得訴之變更追加?▾
上訴後不能更換訴訟標的、不能新增請求、也不能提起反訴,只能就原審範圍爭執法律見解。
Q7終局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訴訟全部或一部終結該審級之判決,是第238條可上訴的客體;中間裁定通常不能單獨上訴。
Q8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幾天內要上訴?▾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第241條),逾期判決確定,喪失上訴權。
Q9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須具體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違法』『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事由(第243條),圍繞原審證據攻防。
Q10行政訴訟上訴要花多少錢/要請律師嗎?▾
最高行政法院特定案件採律師強制代理;裁判費依事件類型計,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建議委任以避免被駁回。
Q11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流程是什麼?▾
遞上訴狀→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最高行政法院審查合法性→法律審判斷→駁回或廢棄發回更審。
Q12上訴審(法律審)和第一審(事實審)差在哪?▾
第一審審事實+法律、可提證據;上訴審原則只審法律、以原審確定事實為基礎、不得變更追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nstance | appeal_instance |
|---|---|---|
| 審查對象 | 事實認定 + 法律適用 | 原則僅法律適用 |
| 可否提新證據 | 可 | 原則不可 |
| 可否變更/追加訴訟 | 可(依法) | 不可(第238條第2項) |
| 事實基礎 | 法院自為調查認定 | 以原審確定事實為基礎(第25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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