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者,處罰機關應依法院之判決處理。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受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罰並不服從處罰機關的裁決,可以根據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了原始的處分,那麼處罰機關應該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一個人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而受到罰款的處罰,但他不同意處罰機關的判決並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處罰機關的裁決是錯誤的,並撤銷了原始的處分。根據第71條的規定,處罰機關應該按照法院的判決,重新處理這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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