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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
  2.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扣之起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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