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8 條,處罰機關在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按月填製統計報告表並送交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告表的格式則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定。 這項規定表示,處罰機關需要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統計並報告給上級機關,以供監督和記錄。統計報告表的格式由交通部和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訂定,具體的細節和要求可能會根據不同的部門和情況有所調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處罰機關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程序的透明度和監督性,同時方便上級機關對處罰機關的工作進行評估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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