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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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各類廣告物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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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根據該辦法制定各類廣告物管理規定。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制定適合當地的廣告物管理辦法,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風景的要求。 參考資料: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廣告物管理辦法: https://data.gov.tw/dataset/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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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