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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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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廣告物的種類,其中一種是張貼廣告,指的是張掛、黏貼、粉刷、噴漆等方式展示的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另一種是招牌廣告,指的是固定在建築物牆面上的市招等廣告。第三種是樹立廣告,指的是樹立或設置的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彩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最後一種是遊動廣告,指的是在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設置的廣告。 傳單、海報等告示是一種張貼廣告,這些廣告通常是以張掛、黏貼、粉刷或噴漆的方式展示在公共場所,如牆壁、柱子等。這些廣告通常用於宣傳活動、產品或服務,並且可以在公共場所發放給人們。 招牌廣告是一種固定在建築物牆面上的廣告,通常用於標示商店、公司或機構的位置和名稱。這些廣告經常使用亮麗的字體和圖片,以吸引人們的注意。 樹立廣告是指樹立或設置的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彩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這些廣告通常用於廣闊的地區或交通要道上,以吸引人們的目光。 遊動廣告是指在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設置的廣告。這些廣告通常是在車身、船艙或飛機上展示,以在移動中吸引人們的注意。 以上描述的廣告物種類給予了對廣告在不同媒介和場所中的展示形式的定義和界定,依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的第3條,不同種類的廣告物在管理和審查許可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與限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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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