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三、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四、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