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三、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四、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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