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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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當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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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為了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該根據當地的景觀及文化特色,在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的形式、材料、設置規格和位置。此外,政府還可以制定更新計畫,並編列預算,以獎勵當地街道更新舊有的廣告物。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在設置廣告物時必須考慮市容美化、都市景觀和公共安全等因素。政府可以制定相關規劃和法令,來規範廣告物的設計和位置,以符合當地的特色和文化。同時,政府也可以提供資金支持,以獎勵和協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的廣告物。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城市環境的美觀,同時考慮到公共安全的因素。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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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