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當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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