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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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廣告物管理辦法第6條中,規定廣告物如果要申請許可,內容必須事先經過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具體來說,廣告物的內容如果涉及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內容,就必須先將其內容送交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廣告宣傳某種國家規定需要核准的產品,那就必須先向該產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過核准才可以在廣告中宣傳該產品。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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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