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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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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而其內容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應依規定將其內容先送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廣告物管理辦法第6條中,規定廣告物如果要申請許可,內容必須事先經過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具體來說,廣告物的內容如果涉及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內容,就必須先將其內容送交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廣告宣傳某種國家規定需要核准的產品,那就必須先向該產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過核准才可以在廣告中宣傳該產品。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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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而其內容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依規定將其內容先送請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