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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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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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8條,以下處所禁止設置廣告物: 1. 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3. 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4. 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5.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6. 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參考資料: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8條 (85.12.30)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舉一個範例就是在公路的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是禁止設置廣告物的。在該範圍內設置廣告物會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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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