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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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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8條,以下處所禁止設置廣告物: 1. 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3. 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4. 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5.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6. 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參考資料: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8條 (85.12.30)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舉一個範例就是在公路的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是禁止設置廣告物的。在該範圍內設置廣告物會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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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