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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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之設置人或申請人對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任。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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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9條,廣告物的設置人或申請人有責任對廣告物進行安全維護和保持整潔。如果未能遵守安全維護的責任,導致危險或對他人造成傷害,應根據情況依法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9條 (最新修訂日期:85.12.30)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廣告物的設置人或申請人未經適當維護而導致廣告物坍塌並傷害到過路行人,根據這條法條,設置人或申請人應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傷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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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