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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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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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除了涉及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的特定情況外,其他情況下張貼廣告應該在政府核准的廣告張貼處所內進行。這意味著在張貼廣告時,必須遵守政府核准的張貼處所,而不得在其他地方進行張貼。這是為了確保廣告的合法性和公共秩序。 範例:例如,在某個城市中,政府核准了公共廣場作為張貼廣告的唯一地點。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所有商業或宣傳廣告都應該在這個核准的廣場內進行張貼,而不得在其他地方進行。如果某公司在未經核准的場所進行了廣告張貼,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或其他相應的處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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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