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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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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之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九十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3條,當舖業者在經營當舖業務前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本額,且該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九十萬元。這是為了確保當舖業者具有足夠的財力和穩定性,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經營困難。資本額的要求可以防止無資金實力的業者參與當舖業務,從而保護借款人的利益。 例如,在一個具備法人資格的當舖業者在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時,需提供公司的設立文件和資金證明,以證明其擁有足夠的資本額符合法定的最低要求。如果一個當舖業者的資本額低於新台幣九十萬元,就不符合法規的要求,將無法取得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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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當舖業之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九十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