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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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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為專業,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當舖業。 一、犯有詐欺、瀆職、強盜、竊盜、侵佔、贓物、背信等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申請許可之前三年以內,曾因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被撤銷營業許可執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4條,當舖業必須經過申請並取得營業許可執照才能進行經營。然而,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申請經營當舖業: 1. 經過判決確定而犯有詐欺、瀆職、強盜、竊盜、侵佔、贓物、背信等罪的人。 2. 受到破產宣告且尚未復權,或者受到禁治產宣告且尚未撤銷的人。 3. 在申請許可之前的三年內,因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的規定而被撤銷營業許可執照的人。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資料: - 關於第一項,如果一名當舖業主因詐欺罪的判決確定而被判刑,那麼他就不能再申請經營當舖業了。 - 關於第二項,如果一名當舖業主因破產而被宣告並且尚未復權,那麼他也不能再申請經營當舖業了。 - 關於第三項,如果一家當舖在過去的三年內因違反當舖業規則而被撤銷營業許可執照,那麼該當舖也不能再申請經營當舖業了。 這些情況下,這些人不符合經營當舖業的要求,因此不得申請營業許可。

  • 名詞
  • 詐欺名詞
  • 贓物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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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當舖業為專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當舖業。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