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當舖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設備,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造,門窗鐵造之儲藏質物庫房。 當舖業除應具有前項之設備外,並須對質物之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等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申請經營當舖業者需要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並且該場所應該具備防火隔離設備,面積需大於12平方公尺,且應以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建造,門窗應採用鐵製材料製作的貨物儲藏庫房。 此外,當舖業的管理還需要針對質物進行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等措施,確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對質物進行適當的管理。 根據《當舖業法》,當借款人將物品當作借款的擔保品時,當舖業者需提供安全的儲藏場所,避免造成質物的損害或遺失。這些場所必須符合當舖業管理規則中建造材料和設備的要求,以確保質物的安全。此外,當舖業者還有責任對質物進行合適的防火、防盜和其他防護措施,以確保質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 - 當舖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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