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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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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當舖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設備,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造,門窗鐵造之儲藏質物庫房。 當舖業除應具有前項之設備外,並須對質物之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等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申請經營當舖業者需要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並且該場所應該具備防火隔離設備,面積需大於12平方公尺,且應以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建造,門窗應採用鐵製材料製作的貨物儲藏庫房。 此外,當舖業的管理還需要針對質物進行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等措施,確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對質物進行適當的管理。 根據《當舖業法》,當借款人將物品當作借款的擔保品時,當舖業者需提供安全的儲藏場所,避免造成質物的損害或遺失。這些場所必須符合當舖業管理規則中建造材料和設備的要求,以確保質物的安全。此外,當舖業者還有責任對質物進行合適的防火、防盜和其他防護措施,以確保質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當舖業法 - 當舖業管理規則

  • 對質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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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申請經營當舖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設備,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