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當鋪業,應將左列各事項填具申請書及債務聯保單等文件,連同執照費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審核合乎規定後,轉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發給營業許可執照: 一、名稱。 二、資本總額。 三、設備。 四、營業地點。 五、出資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六、經理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前項申請書、債務聯保單及營業許可執照之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6條,設立當鋪業需要提供申請書及債務聯保單等文件,並將這些文件連同執照費送交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進行審核。審核合乎規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發給營業許可執照。申請書、債務聯保單及營業許可執照的格式,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的。 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想要在某個縣市設立分店,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債務聯保單等文件。這些文件會被送交縣(市)警察局進行審核。如果審核結果符合規定,縣(市)政府會發給他們營業許可執照,讓他們合法地在該地區經營當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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