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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立當鋪業,應將左列各事項填具申請書及債務聯保單等文件,連同執照費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審合乎規定後,轉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發給營業許可執照: 一、名稱。 二、資本總額。 三、設備。 四、營業地點。 五、出資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六、經理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前項申請書、債務聯保單及營業許可執照之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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