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債務聯保應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覓具殷實商號二家以上聯保,其聯保商號之資本額,不得少於被保當舖之資本額。但當舖業如設於偏僻地區,覓保確屬困難,其聯保商號,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確實殷實者,不受聯保資本額之限制。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聯保之商號,應於年度開始時派員對保一次,中途有變更時,並應隨時換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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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債務聯保應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覓具殷實商號二家以上聯保,其聯保商號之資本額,不得少於被保當舖之資本額。但當舖業如設於偏僻地區,覓保確屬困難,其聯保商號,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確實殷實者,不受聯保資本額之限制。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聯保之商號,應於年度開始時派員對保一次,中途有變更時,並應隨時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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