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債務聯保應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覓具殷實商號二家以上聯保,其聯保商號之資本額,不得少於被保當舖之資本額。但當舖業如設於偏僻地區,覓保確屬困難,其聯保商號,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確實殷實者,不受聯保資本額之限制。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聯保之商號,應於年度開始時派員對保一次,中途有變更時,並應隨時換保。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7條,當舖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聯保應找到至少兩個具有充足實力的商號進行聯保,且聯保商號的資本額不得少於當舖業的資本額。然而,如果當舖業設於偏僻地區,聯保可能困難,此時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核准資金實力充足的商號作為聯保商號,而不受資本額限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時派員對聯保商號進行一次審查,如果有任何變更,爾後也應該及時更換適合的聯保商號。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聯保商號的實力和穩定性,以保證當舖業的安全運作。 參考資料:《當舖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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