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領得營業許可執照後,逾六個月不開業或自行停業逾六個月者,應即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並公告之。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當舖業者在獲得營業許可執照後,如果超過六個月不開業或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就應該立即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並公告通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當舖業者能夠持續營運,避免占用營業許可名額而沒有實際經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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