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自衛槍枝所配子彈的數量有限制。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而步槍、馬槍則不得超過一百發。 例如,如果一位擁有自衛槍枝許可的個人持有一支手槍,他不得超過五十發子彈。同樣地,如果他持有一把步槍或馬槍,則不得超過一百發子彈。 這項法規旨在限制持有自衛槍枝的人的子彈數量,以維護社會安全。違反這項條例的人可能會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和罰款。
左列各項鎗炮、彈藥,應報由主管軍事機關給價收歸國有。 一、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鎗枝以外之各式自動步槍、輕重機關鎗、炮類及其他新式武器及彈藥等。 二、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鎗彈。 前項鎗炮、彈藥,省或院轄市政府得呈准收購,以為充實所屬警察及保安部隊之用,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軍事機關定之。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左列各項鎗炮、彈藥,應報由主管軍事機關給價收歸國有。 一、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鎗枝以外之各式自動步槍、輕重機關鎗、炮類及其他新式武器及彈藥等。 二、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鎗彈。 前項鎗炮、彈藥,省或院轄市政府得呈准收購,以為充實所屬警察及保安部隊之用,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軍事機關定之。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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