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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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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自衛槍枝所配子彈的數量有限制。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而步槍、馬槍則不得超過一百發。 例如,如果一位擁有自衛槍枝許可的個人持有一支手槍,他不得超過五十發子彈。同樣地,如果他持有一把步槍或馬槍,則不得超過一百發子彈。 這項法規旨在限制持有自衛槍枝的人的子彈數量,以維護社會安全。違反這項條例的人可能會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和罰款。

立法沿革 3

(0350618 制定)

左列各項鎗炮、彈藥,應報由主管軍事機關給價收歸國有。   一、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鎗枝以外之各式自動步槍、輕重機關鎗、炮類及其他新式武器及彈藥等。   二、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鎗彈。   前項鎗炮、彈藥,省或院轄市政府得呈准收購,以為充實所屬警察及保安部隊之用,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軍事機關定之。

(0480116 全文修正)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0540112 全文修正)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618 制定)

左列各項鎗炮、彈藥,應報由主管軍事機關給價收歸國有。   一、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鎗枝以外之各式自動步槍、輕重機關鎗、炮類及其他新式武器及彈藥等。   二、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鎗彈。   前項鎗炮、彈藥,省或院轄市政府得呈准收購,以為充實所屬警察及保安部隊之用,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軍事機關定之。

(0480116 全文修正)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0540112 全文修正)

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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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自衛槍枝所配子彈,手槍每枝不得超過五十發,步槍、馬槍不得超過一百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