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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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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因治安之必要,陳准徵借受查驗給照的自衛槍枝。而徵借的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內政部來制定。 参考资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3條

立法沿革 5

(0350618 制定)

主管查驗官署應於每期辦理鎗枝查驗給照完竣後,舉行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鎗枝彈藥總清冊,轉報內政部及主管軍事機關備查。

(0480116 全文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540112 全文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620 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0910604 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徵借自衛槍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故明確授權由內政部訂定有關自衛槍枝徵借對象、實施日期、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618 制定)

主管查驗官署應於每期辦理鎗枝查驗給照完竣後,舉行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鎗枝彈藥總清冊,轉報內政部及主管軍事機關備查。

(0480116 全文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540112 全文修正)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0910604 修正)

徵借自衛槍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故明確授權由內政部訂定有關自衛槍枝徵借對象、實施日期、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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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