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因治安之必要,陳准徵借受查驗給照的自衛槍枝。而徵借的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內政部來制定。 参考资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3條
主管查驗官署應於每期辦理鎗枝查驗給照完竣後,舉行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鎗枝彈藥總清冊,轉報內政部及主管軍事機關備查。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徵借自衛槍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故明確授權由內政部訂定有關自衛槍枝徵借對象、實施日期、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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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查驗官署應於每期辦理鎗枝查驗給照完竣後,舉行總檢查一次,並造具全境自衛鎗枝彈藥總清冊,轉報內政部及主管軍事機關備查。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省(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呈准徵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徵借自衛槍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故明確授權由內政部訂定有關自衛槍枝徵借對象、實施日期、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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