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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