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6條,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可以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並且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自衛槍枝的臨時總檢查。這表示警察機關有權利在維持治安的需要下,對持有自衛槍枝的人進行檢查。這些檢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在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檢查。關於什麼情況屬於特殊情形,法條並未明確說明,可能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並且,要提醒的是,這些檢查必須是合法的,不能違反相關法規和人權保護的原則。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況,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況,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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