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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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