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一款規定,擔保人如發現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反者將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最新的《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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