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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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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了對於未經申請查驗的無照槍枝的處理方式。除非來源正當且有合法證明,否則警察機關有權沒入這些槍枝。對於觸犯刑事法律的人,則根據相應的刑事法律進行處斷。 根據最新版本的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和管理槍枝的合法性和來源。未經申請查驗的槍枝,即無照槍枝,通常被認為是非法的,因為它們沒有經過相應的檢驗和核准程序。然而,如果這些無照槍枝的來源是合法的且能提供證明,警察機關可以准許它們進行查驗並開具合法的憑證,或者以合法方式收購。對於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的人,根據相應的刑事法律進行處斷,這可能包括相關的槍枝犯罪法規。 作為參考,可以查閱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9條的最新版本,以瞭解該條例的具體內容和解釋。此外,還可以考慮法律學術期刊和法律專業網站上發表的相關論文、法律評論或法院判決,以獲得更深入的專業觀點和解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480116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40112 全文修正)

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 沒入名詞
(0480116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40112 全文修正)

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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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