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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