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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決字第 031680 號
要旨
有關領有合法獵槍執照,於執照逾期後,未申請補發而繼續持有該獵槍,是否構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槍砲罪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領有合法獵槍執照,於執照逾期後,未申請補發新執照而繼續持有該獵槍,是否構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槍砲罪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 (九十) 內警字第九○○五○六二號函。
二 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自衛槍枝執照期限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該條例第十九條復規定,未經合法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係僅就「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之部分定有處罰明文,就「許可失效」之部分並未定有明文,揆諸刑法第一條所揭示之罪刑法定主義,領有合法獵槍執照,於執照逾期後,單純未申請補發新執照而繼續持有該獵槍,自僅得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核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非法持有槍枝罪名之構成要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