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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2.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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