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情境描述,我們無法找到與"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條"有關的參考資料。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
凡人民、公務員、退伍軍官佐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公私團體自衛鎗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另定之。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另定之。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項,明確訂定有關現役軍人自衛槍枝之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凡人民、公務員、退伍軍官佐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公私團體自衛鎗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另定之。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另定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項,明確訂定有關現役軍人自衛槍枝之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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