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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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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人要攜帶自衛槍枝時,需要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和最近的六張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送至附近的國家使館或領事館簽註並提供保證,再轉交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審查核准。而對於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要申請槍照時,則需要送由外交部轉至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4

(0350618 制定)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十元,舊式鎗收照費五元。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0371231 修正)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二圓,舊式鎗收照費一圓。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0480116 全文修正)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查驗機關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使節人員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0540112 全文修正)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 具保名詞
(0350618 制定)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十元,舊式鎗收照費五元。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0371231 修正)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二圓,舊式鎗收照費一圓。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0480116 全文修正)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查驗機關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使節人員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0540112 全文修正)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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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