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