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人要攜帶自衛槍枝時,需要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和最近的六張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送至附近的國家使館或領事館簽註並提供保證,再轉交當地警察機關進行審查核准。而對於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要申請槍照時,則需要送由外交部轉至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十元,舊式鎗收照費五元。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二圓,舊式鎗收照費一圓。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查驗機關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使節人員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十元,舊式鎗收照費五元。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自衛鎗一枝發給一照,新式鎗收照費二圓,舊式鎗收照費一圓。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鎗枝查驗費用。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查驗機關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使節人員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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