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專供獵戶用於狩獵的某一種槍枝,如果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為真實,則每戶的持有數量可以增加到前一條所規定的數量的1倍至2倍。這表示,如果前一條規定允許每戶持有2支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後,每戶可以增加到4支至6支槍枝的持有數量。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
機關團體請領鎗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鎗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主管官署審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或二倍。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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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請領鎗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鎗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主管官署審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或二倍。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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