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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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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專供獵戶用於狩獵的某一種槍枝,如果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為真實,則每戶的持有數量可以增加到前一條所規定的數量的1倍至2倍。這表示,如果前一條規定允許每戶持有2支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後,每戶可以增加到4支至6支槍枝的持有數量。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

立法沿革 3

(0350618 制定)

機關團體請領鎗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鎗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主管官署審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0480116 全文修正)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或二倍。

(0540112 全文修正)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618 制定)

機關團體請領鎗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鎗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主管官署審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0480116 全文修正)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或二倍。

(0540112 全文修正)

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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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經該管保(村里)長證明屬實者,每戶得比照前條所定數量,增至一倍至二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