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人民自衛槍枝的數量受限制。每個人只能擁有甲種或乙種各一枝槍枝,每個住戶則不能超過甲種或乙種各兩枝槍枝。此外,人民需申請並通過查驗以獲得執照。 詳細的申請程序如下: 1. 準備申請表三份,並連同住宅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務員身分證明文件、現役軍人身分證明文件、自治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民意代表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還需要提供本人最近的六張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2. 把申請表提交給該管轄區域的警察機關進行登記並進行審查。 3. 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詳加審查。如果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則不予發照,並會收購其槍枝和彈藥。核對符合規定的個案,會在不同地區編製登記冊,派遣人員前往適當地點進行烙印查驗,並發給臨時查驗證明,同時也要收取執照費用。 4. 查驗完畢後,警察機關應在一個月內發給槍枝的執照。對於臨時請領或要補充更換執照的情況,執照的有效期限仍填寫至之前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另外,第一項中提到的擔保人資格有以下要求: - 住戶:指的是在法律上向戶籍機關登記的戶長。 - 商店:指的是在法律上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的負責人。 - 公務員:指的是現職且薦任以上的公務員。 - 現役軍人:指的是校官以上的現役軍人。 - 自治人員:指的是鄉(鎮、市)長以上的自治人員。 - 民意代表:指的是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的民意代表。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推導出來的解釋,該參考資料未能提供與該條規定直接相關的舉例。
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鎗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期內,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連同當地往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及本人最近脫帽像片二張,送由保甲鄉鎮區長分別層轉審查。但公務員、退伍軍官之擔保,得由薦任或校官以上公務員二人為之,並須在申請書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逕送審查。 二、主管查驗官署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鎗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每期期底止。 在華外人攜有自衛鎗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相片,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具保,轉送當地查驗官署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請領鎗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警察廳辦理。
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鎗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連同當地往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及本人最近脫帽像片二張,送由保甲鄉鎮區長或警察機關分別層轉審查。但公務員得由薦任以上公務員二人為之,退伍軍官佐除當地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外,並應由校官以上二人為之,均須在申請書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逕送審查。 二、主管查驗官署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鎗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每期期底止。 自衛鎗枝之數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一、各種獵鎗專供獵戶狩獵之用,經該管保甲長證明屬實者。 二、專供人民自衛團體之用,取具該團體之證明書者。 在華外人攜有自衛鎗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相片,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具保,轉送當地查驗官署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讀領鎗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警察廳辦理。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或公務員、現役軍官、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二人之擔保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主管查驗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二人之擔保,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綠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乃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立法理由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擔保人資格限制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增訂第二項,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以為配合。
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鎗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期內,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連同當地往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及本人最近脫帽像片二張,送由保甲鄉鎮區長分別層轉審查。但公務員、退伍軍官之擔保,得由薦任或校官以上公務員二人為之,並須在申請書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逕送審查。 二、主管查驗官署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鎗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每期期底止。 在華外人攜有自衛鎗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相片,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具保,轉送當地查驗官署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請領鎗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警察廳辦理。
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鎗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連同當地往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及本人最近脫帽像片二張,送由保甲鄉鎮區長或警察機關分別層轉審查。但公務員得由薦任以上公務員二人為之,退伍軍官佐除當地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外,並應由校官以上二人為之,均須在申請書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逕送審查。 二、主管查驗官署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鎗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每期期底止。 自衛鎗枝之數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一、各種獵鎗專供獵戶狩獵之用,經該管保甲長證明屬實者。 二、專供人民自衛團體之用,取具該團體之證明書者。 在華外人攜有自衛鎗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相片,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具保,轉送當地查驗官署審查給照。如係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讀領鎗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警察廳辦理。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或公務員、現役軍官、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二人之擔保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主管查驗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三家或商店二家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二人之擔保,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綠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乃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擔保人資格限制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增訂第二項,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以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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