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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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執照遺失應填具遺失申請書,連同所登遺失聲明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補領換照,其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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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當自衛槍枝執照遺失時,應填具遺失申請書,並連同所登遺失聲明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以便進行補領換照。補領換照時所需申報書式樣可參考附件九。 資料來源: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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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