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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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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當自衛槍枝遺失時,應填寫遺失申報書,並附上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查核申請。同時,應隨同繳銷原領執照。遺失申報書的樣式可參考附件九。 參考資料: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附件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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